案例陳述:
林先生和張女士2009年登記結婚,林先生是家中獨子。2009年8月,林先生與張女士以夫妻雙方財產購買了別墅一套,位于昌平區某路,房產證上只登記了林先生一人的姓名。2011年4月,林先生出車禍去世。
2011年6月,林先生父母二人找到張女士,要求收回房屋,張女士以自己對該房屋也有產權為由拒絕,并認為二老只能對林先生所有的份額繼承。林先生父母拿出兒子一直放于其處的產權證,上面僅僅登記有林先生一人的姓名,所以他們認為這是林先生的個人財產,雙方爭執不下,最終訴至法院要求分割遺產。
法院在審理中發現,對林先生其他遺產,雙方當事人并沒有爭議,只對這套房屋的權屬發生爭議。張女士出具當初買房時自己的出資證明,認為房屋為她與林先生生前的共同財產,最終法院支持了張女士的主張,對林先生所有的該房屋份額即二分之一,由林先生父母、張女士三人各得三分之一。
法務解讀:
根據《婚姻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除當事人另有約定、法律另有規定以及當事人能舉證證明為個人財產的,都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本案所涉房屋雖然只登記在林先生一個人的名下,但張女士可以出具出資證明作為證據以證明該房屋確為夫妻共有財產。因此,房屋雖然只登記在林先生一個人名下,但也不能改變其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屬性。
該房屋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繼承開始前,就應先將另一方所擁有的份額除去再開始繼承。本案中除去了張女士對該房屋的份額即二分之一,剩下的部分,由于林先生未留遺囑且張女士與林先生父母屬于同一順位繼承人,所以均分給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