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咨詢:
我丈夫2011年去世,今年我公公也去世了。之前公公、婆婆、我和老公、我兒子一直共同生活在登記在公公名下的房子里。我想咨詢一下,現在婆婆有權趕我出去嗎?我和我兒子是否有公公房屋的繼承權?
律師回復:
你的情況涉及的是代位繼承以及喪偶兒媳的繼承問題。你丈夫先去世,公公后去世,因此,你的兒子作為代位繼承人,有權利繼承爺爺的房產。另外,我國《繼承法》第十二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因此你如果在丈夫去世后,對公公盡了主要贍養義務,那么就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參與繼承公公名下的房產。基于上述法律規定,婆婆在沒經過你同意的情況下,沒有權利不讓你繼續居住。
滬律網小編進行補充:
繼承人的繼承權可以因繼承人的下列行為而喪失: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人的;
3、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4、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房產的繼承和分割與其他財產不同,房產雖然可以分割但這種分割是有限的,如不能把一間房屋分成許多份。在這種情況下,可以由繼承人共同繼承,作為共有的房產。如一定要分割時,可以采用作 價分割的方法。房地產繼承分為兩種形式:一種是法定繼承,即死者生前沒有交待或立下遺囑,因此繼承的順序以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另一種是遺囑繼承,即死者在生前留有明確的意愿和指示,指示把自己的遺產死后留給什么人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