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父親房產 9旬老人“死亡”50年
“提交證明材料的時候,我們一再強調要真實,現在核實材料虛假,公證將予以終結。”日前,宜賓縣公證處一件虛假公證材料引起熱議,當公證人員向申辦人周某(化名)致電告知時,周某這才意識到謊言破滅。
6月底,家住宜賓縣普安鎮的周某與母親來到宜賓縣公證處申請辦理繼承權公證,將繼承周某父親在普安鎮的一套房產。周某提交了其父親的死亡證明、社區出具的親屬關系及房屋所有權證等相關材料。材料顯示:周某爺爺上世紀六十年代死亡,其奶奶上世紀八十年代死亡。被繼承人(周某父親)的繼承人還有子女(即周某)和配偶。通過審查,公證人員并未發現異常,同時再次告知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一定要真實合法,如有虛假,公證書將不能出具,申請人也應負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
“當事人始終表示,他的爺爺去世多年,提供的信息真實有效。”現場辦理的公證員回憶,由于周某爺爺和奶奶同屬第一繼承人,共享周某父親的房產繼承權,因此多次提醒周某不能弄虛作假。查看材料齊全后,公證人員便開始實地調查核實。通過走訪社區、親友、工作單位等多方面,公證人員終于了解到真實信息,周某的爺爺并沒死亡,且已90多歲高齡,應共享周某父親房產的繼承權。
公證案6件中1件虛假 騙取公證書或構成犯罪
關于這樣的虛假材料,宜賓縣公證處主任周莉莎介紹,平均每6件公證案件中,就有1件是提供虛假材料。“隱瞞被繼承人、再婚說成未婚、篡改檔案……”周莉莎表示,諸如此類的虛假材料層出不窮,有的甚至除了本人名字外,無一處是真實信息。對此,公證處人員不得不“斗智斗勇”。為了核實每一個真實信息,他們常兵分幾路,分別前往當事人相關的工作地、生活地,走訪鄰居、親友逐一核實。
針對騙取公證書的行為,宜賓縣公證處工作人員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四十四條就有明確規定,當事人以其他個人或者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公證書;利用虛假公證書從事欺詐活動;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偽造、變造的公證書、公證機構印章。
周莉莎介紹,事實上,對于此類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公證書的行為,公證處并沒相關權利依法執行。多以正面勸導為主,多次提醒申辦人提供材料要真實合法。若對方依然不聽勸導,公證將予以終結,對申辦人進行批評教育。周莉莎表示,目前,這類現象依然很多,希望更多的群眾在申請辦理公正書時,積極主動提供真實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