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引用了海南省房產過戶法規:為加強我市商品房產的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商品房產所有者、經營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同時文章還提供了包括房產過戶,海南省房產過戶法規,房產過戶犯規條例等相關信息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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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房產預售(預購)
第十一條 凡房產經營者在未領取房屋竣工驗收證件前,與房產購買人(含自然人或法人及其他組織,下同)簽訂房產預售(購)契約的,由承購人支付定金或房價款的行為,均視為房產預售。預售房產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持有國有土地使用證或紅線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筑施工許可證;
(二)已簽訂房產建筑施工合同;
(三)除付地價款外,投入該房產建筑的資金已達工程預算投資總額的25%以上,或者建筑物設計內地面以下的基礎工程已經完成。
第十二條 符合第十一條所述條件的房產預售前,須先由房產經營者持下列資料向市房產管理部門申請,領取《海口市房產預售許可證》: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二)國有土地使用證或紅線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筑施工許可證;
(三)預售房產的建筑施工合同;
(四)經銀行或會計師事務所審核,投入該房產建筑預算投資總額25%以上的驗資證明或完成建筑物設計內地面以下的基礎工程的有關證明;
(五)預售房產的工程施工進度計劃。
第十三條 房產經營者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承購人出示《海口市房產預售許可證》。售樓廣告和說明書必須載明《海口市房產預售許可證》的批準文號。
未取得《海口市房產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進行商品房預售。商品房的預售可以委托代理人辦理,但必須有書面委托書。
第十四條 房產預售必須由房產經營者和房產購買人雙方簽訂房產預售(購)契約,其內容應包括:
(一)雙方當事人(或委托人)的名稱、地址;
(二)房產的建筑面積、結構、座落地點和四至;
(三)房產的價格和付款方式;
(四)土地的使用面積(或占用份額)和年限;
(五)房產交付使用的日期;
(六)違約責任;
(七)售后管理的權利和義務。
未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