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買了13年,賣方都不肯協助自己過戶,買方訴諸法院,對方又以生活困難無住所為由希望取消購房協議。近日,青山法院經審理認定,買賣雙方合同合法有效,沒有法定理由,賣方不可違約,故判決其協助買方過戶。
籌錢為父治病賣房
1999年12月31日,冷某與單位簽訂了《房改售房合同》,在青山購買了一套60余平米的單位自管公房。
然而2001年12月,為了籌錢給父親治病,他以6萬元的價格將房子賣給了楊某,雙方約定過戶費共同分擔。楊某支付了全部購房款后,同年底搬入該房,但因房屋產權問題,一直未能過戶。
2006年,冷某為房子辦理了產權證,楊某得知后催促其協助過戶,不料冷某一直不肯。
直到去年,住了十幾年的房子仍不是自己的,楊某為了維護自己合法權益,只好到青山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冷某協助自己過戶,并支付3000元賠償。
無法定理由,協議合法有效
法庭上,冷某辯稱,自己是一名失獨重癥病人,訴爭房屋是自己唯一的住房。他希望楊某能讓出房子,讓自己能安享晚年。
此外冷某認為,房子在交易時未取得完全產權,是自己與單位共有的,所以自己簽訂的協議不合法,雙方買賣無效。
青山法院認為,雙方簽訂的協議是真實意思的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因此合法有效。因楊某愿意向冷某支付5000元補償,故近日法院作出判決,雙方的住房轉讓協議合法有效,冷某協助楊某辦理過戶手續,楊某向其支付5000元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