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未經核準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
(一)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2、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變更決議或者決定;3、公司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變更名稱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二)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三)公司變更注冊資本的,應當提交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公司增加注冊資本的,應當自股款繳足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冊資本的,應當提交國務院授權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以募集方式增加注冊資本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應當自減少注冊資本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90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至少三次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四)公司變更類型的,應當按照擬變更的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有關文件。
(五)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股東發生變動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新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六)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改變姓名或者名稱的,應當自改變姓名或者名稱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七)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記事項的,公司應當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八)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發生變動的,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九)因合并、分立而存續的公司,其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應當申請注銷登記;因合并、分立而新設立的公司,應當申請設立登記。
(十)公司合并、分立的,應當自合并、分立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90日后申請登記,提交合并協議和合并、分立決議或者決定以及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合并、分立公告至少三次的證明和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分立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授權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