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情況下可以辦理注銷登記?
(1)土地滅失的;
(2)權利人放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
(3)依法沒收、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致使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消滅的;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由誰申請?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注銷登記的申請主體應當是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
3、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注銷登記要提交什么材料?
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注銷登記,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不動產權屬證書;
(4)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消滅的材料,包括:
A、國有建設用地滅失的,提交其滅失的材料;
B、權利人放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提交權利人放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書面文件。被放棄的國有建設用地上設有抵押權、地役權或已經辦理預告登記、查封登記的,需提交抵押權人、地役權人、預告登記權利人或查封機關同意注銷的書面文件;
C、依法沒收、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決定書;
D、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法律文書導致權利消滅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法律文書。
(5)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4、不動產登記機構的審查要點有哪些?
不動產登記機構在審核過程中應注意以下要點:
(1)申請注銷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否已經登記;
(2)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注銷的材料是否齊全、有效;
(3)國有建設用地已設立抵押權、地役權或者已經辦理預告登記、查封登記的,使用權人放棄權利申請注銷登記的,是否已經提供抵押權人、地役權人、預告登記權利人、查封機關書面同意;
(4)土地滅失的,是否已按規定進行實地查看;
(5)申請登記事項與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是否沖突;
(6)其他審查事項。
不存在不予登記情形的,將登記事項以及不動產權證書或者不動產登記證明收回、作廢等內容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