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建立嚴格的查封登記制度 2006年4月10日,某公司向房管局申請將其所有的20號房屋面積為1800平方米按三份進行分割,房管局為其辦理了分割并頒發了三張房屋產權證。4月17日,法院向房管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查封該公司所有的20號房屋,并停止辦理一切過戶登記手續,不得再行辦理抵押。”房管局工作人員收到協助執行通知書后,將裁定和協助執行通知書存入分割前的房屋檔案,未將查封信息輸入計算機。4月23日,該公司借款1100萬元,將分割后的三處房屋產權向房管局申請辦理抵押登記,由于計算機未記載該三處房屋已經查封,房管局辦理了抵押登記。同年6月,房管局工作人員因辦理其他事項發現該房屋查封前已分割為三個產權,當即向法院電話告知了該情況,法院在電話中要求對分割后的三處房產重新查封,房管局工作人員將分割后的三處房產又進行了查封登記,且將查封時間直接記載為原協助執行通知書記載的4月17日。11月初,由于該公司其他債務到期不能償還,法院準備強制執行三處房屋,抵押權人隨即向法院和房管局提出異議。 評析 一、該房屋是否可設置抵押 《擔保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不能設置抵押。《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產不得設定抵押。很顯然,查封后的房屋不能設置抵押。房管局未建立嚴格的查封登記制度,未將準確查封信息輸人計算機系統,導致法院第一次查封落空,在發現間題后,又將查封日期更改在抵押登記之前,那房管局就是明知已查封仍然辦理抵押登記。 二、房管局協助執行房產查封應建立嚴格的查封登記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于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一項:“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時,需要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的,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辦理協助執行事項。”以及第三項:“對人民法院查封或者預查封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辦理查封或者預查封登記。”第五項:“人民法院查封時,土地、房屋權屬的確認以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的登記或者出具的權屬證明為準。權屬證明與權屬登記不一致的,以權屬登記為準。”因此,房管局在收到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時,應查閱權屬登記檔案,核實被查封房屋是否進行過權屬登記,如已進行登記的,其所有權人姓名、房屋坐落等是否相符,是否有其他法院查封在先,發現協助執行通知書記載的房產狀況與權屬登記不一致無法查封時,應及時書面告知法院,由其核實后重新補發協助執行通知書進行查封。本案中房管局在收到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應仔細查閱權屬登記檔案,發現通知書要求查封的房產已被分割應及時通知法院,并將查封信息輸人計算機,法院出具的裁定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也應歸人該戶檔案。 三、房管局重新辦理查封程序不規范 本案中,房管局發現查封的是已發生轉移的房產時,及時告知法院是正確的,但補救措施不規范。其應書面通知法院重新出具協助執行通知書,將分割后的房產進行查封。查封時間應根據重新出具的協助執行通知書進行確定。《最高人民法院、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于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二十二項:“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對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預查封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在查封、預查封期間不得辦理抵押、轉讓等權屬變更、轉移登記手續。”房管局對其進行重新查封時記載為4月17日,那么抵押登記就是在查封之后辦理的,因此,抵押登記無效,抵押權人的利益也得不到保障。 提示:房管部門必須建立嚴格的查封登記制度,發現協助執行通知書記載的房產狀況與權屬登記不一致無法查封時。應及時書面告知法院。 如需了解更多房產查封的相關內容,小編推薦: 關于查封的法律規定 法院查封房產的法律依據 已預售的商品房可否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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