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原夫妻存續期間的債務屬于共同債務的,一方先行清償后,有權向另一方追償。
案情:
張育斌與劉素琴于2004年8月5日離婚,同年8月18日,雙方就夫妻存續期間的共有債權債務進行確認,共對外結欠50700元。2004年8月至11月,張育斌先行清償原夫妻共有債務47932.1元,并支付了被提起訴訟而花去的相關費用610元,合計48542.1元。張育斌請求劉素琴償還24271元。而劉素琴辯...
離婚時債務的清償包括:1、共同債務的清償;2、個人債務的清償。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清償。所謂“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為共同生活、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為生產經營等的需要而負的債務。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夫妻的共同財產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怎么辦?
一是被侵犯財產一方應配合法院積極調查取證,取得另一方有上述行為的證據,在最大程度上保護自己的財產權益。如婦女冼某為了調查丈夫偽造290萬元的巨額債務,把所謂債務人提供的并有丈夫簽名的借條拿到公安部研究所鑒定筆跡的書寫時間,經鑒定,該借條是于1999年初離婚訴訟時寫的,與借條所寫的借款時間1996年不符,從而認定是偽證,因為冼的丈夫偽...
問:
我與前妻1995年結婚,1996年以我個人的名義跟我的妹妹借了20萬元錢買了一套商品房,供我和前妻共同居住。2002年,妻子與我離婚。請問,我向妹妹所借的錢,離婚時應如何處理?
答:
《婚姻法》第41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的,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您借錢所發生的債務雖是以個人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關于財產處理問題中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友所負的債務;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等,應視為個人債務,由個人承擔清償責任。可見,夫妻一方擅自資助親友所負的債務應當為個人債務。
對于夫妻中以一方名義對外舉債應當如何認定其性質的問題,以債務形成時所處的時間階段作為切人點,分成結婚前所欠債務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欠債務兩種情形進行認定。第一,個人婚前債務。對一方婚前已經形成的債務,原則上認定為夫妻中一方的個人債務;債權人能夠證明所欠債務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上述兩種情況的證明責任由主張權利的債權人承擔。第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一方名...
案情: 谷某、唐某于2002年元月結婚,2006年2月,雙方在民政部門協議離婚,并簽訂離婚協議書,雙方約定:婚姻存續期間各自經手的債權債務由各自負責清收償還。婚姻存續期間,谷某于2004年3月6日向秦某購買蟹苗,價值57000元,因谷某無力支付現款,當日,谷某向秦某出具欠條一份,欠條載明:今欠到秦某人民幣五萬七千元。此后,谷某陸續向秦某還款計34000元,尚欠23000元,經秦某追要后,谷某于2005年2月1日向居某某...
日前,西城法院審結了一起特殊的借貸糾紛案件,債權人已過世,其母親張某作為唯一的繼承人,追回了被拖欠近兩年的欠款。 2003年12月30日,彥某向張氏之子借款人民幣2萬元,約定于2004年3月底還清。到期后,彥某并未還此款。2004年12月30日,張氏之子因病去世。作為兒子的唯一法定繼承人,張某多次向彥某主張權利,然而被告拒絕露面,一直推托至今。張某于是將彥某訴至法院,要求彥某返還借款2萬元及支付4倍的利息。彥...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規定的解釋(二)第23條之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一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19條第3款: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為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