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我與前妻1995年結婚,1996年以我個人的名義跟我的妹妹借了20萬元錢買了一套商品房,供我和前妻共同居住。2002年,妻子與我離婚。請問,我向妹妹所借的錢,離婚時應如何處理?
答:
《婚姻法》第41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的,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您借錢所發生的債務雖是以個人名義所為,但所借之款卻購買了商品房供夫妻婚后共同居住,依法該債務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以你們夫妻共同財產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