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各地的房價的持續上漲,年輕一代人買房的壓力越來越大,在購買婚房時往往需要父母出首付款甚至全款,但是這也導致子女們在離婚時容易產生對房產分割的糾紛。上海婚姻律師指出無論是婚前還是婚后,父母為子女出資買房的,子女在離婚時,該房產究竟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一方的個人財產,一方面要看當時的出資,還需要看房屋登記在哪方的名下。
最近,老吳因為買房的錢款,將自己的兒子兒媳告上了法庭。小吳夫妻倆當初杭州購買婚房時,老吳拿出了畢生積蓄幫小兩口湊齊了首付款。然而,近幾年小吳夫妻倆感情漸漸出現了裂痕,時常為一些生活瑣事爭吵,兒媳小郭已經兩次向法院起訴要求與小吳離婚。雖然兒媳的離婚訴請均被駁回訴訟請求,但老吳覺得兒媳是鐵了心想離婚,便開始盤算起自己當初拿出的首付款。然后,老吳就將兒子兒媳一并訴上法院,要求返還自己借出的首付款46萬余元及利息,并向法庭出示了兒子小吳向自己出具的金額為46萬元的借條。小吳對老吳的要求未提異議,小郭卻認為吳老漢支付的首付款并非借款,而是贈與。現因自己起訴離婚老吳才來討要這筆錢,明顯是父子倆惡意串通行為,且老吳的出資金額僅為30萬元。法院審理認為,贈與必須有贈與的合意。老吳在轉賬備注中明確了系“購房款”,小吳又出具了借條,小郭未提供證據證明該款項系贈與款,故該款項應認定為借款。結合證據判斷老吳出資30萬元借給小吳和小郭兩夫妻用于買房,于是法院判決小吳、小郭共同歸還吳老漢借款30萬元及利息。庭后,小郭表示,自己的母親買房時也資助了16萬元,自己也將對該筆款項另行提出訴訟。
滬律網提示:父母和子女之間的關系不能用金錢來衡量,在通常情況下,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房屋,往往是贈與,但是有些父母出于考慮,也會與子女簽訂借條來保證自己的利益,這時就不再是贈與,子女負有償還的責任。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上海婚姻律師表示:本案中,老吳出的首付款,有足夠的證據證明不是贈與給小吳夫妻的,而是借給小吳夫妻用于買房的,借貸法律關系不會因為親屬關系的存在而免除。該筆首付款應當認定為小吳和小郭的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兩人共同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