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大慶高新區人民法院審理一起借款糾紛案,由于法官的一雙公正慧眼,識破了被告人假離婚真逃債的伎倆,從而判決被告人劉某、王某夫妻二人共同償還所欠之債,有利的保護了原告方的合法權益。
1996年10月至1999年3月期間,被告劉某退休后因做生意,先后六次從原告宋某處借款260000元,并約定按照年息10%向原告支付利息。2009年4月17日,被告給原告出具還款計劃一份,并確認利息為340000元。至2010年8月,被告不僅未...
根據我國《婚姻法》和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具體來講,夫妻共同債務大體包括以下內容: 1.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就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2.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此所負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3.個體工商戶、農村承...
孫某與吳某協議離婚,雙方約定:夫妻婚后一方所欠債務未經另一方同意或者另一方知道但所借款項未用于家庭的,所欠債務由一方自己負責。據此,二人離婚后,孫某拒絕償還之前吳某所欠的5萬元債務。日前,平陰法院審結此案,判決吳某和孫某共同償還5萬元債務。
吳某是濟南某有限公司的職工,2007年4月,吳某向同事王某借款5萬元,約定了利息,借款期限為一年。2008年3月,吳某與孫某協議離婚,二人約定:夫妻婚后一方所欠...
在執行中應否執行夫妻共同財產,首先要弄清執行的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因為對這兩種不同性質的債務,其用以清償的財產范圍和方法是截然不同的,因此正確界定夫妻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就顯得尤為必要。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包括因購置生活用品、修建或購置住房所負的債務,履行撫養教育、文娛體育活動所負的債務,以及其他發生在日常生活中的應由雙方共同從事工商業或在農村承包經營中...
可以。依據《婚姻法》解釋二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也就是說婚后夫妻共同債務不因婚姻不存在而自動解除,債權人有權對雙方或其中任意一方主張債權。
關于共同債權、債務問題。對于無效婚姻存續期間的債權債務問題,要根據實際情況分別處理:1、如果所享有的債權或所承擔的債務純屬個人支配,則另一方對此不享有權利亦不承擔義務。2、如果所享有的債權來源于雙方的共同勞動所得、所承擔的債務用于共同的生產、生活,則由雙方共同享有債權和承擔債務。
鏡頭回放
2004年6月,家住海淀區的沈某因父親住院,向同事小趙借了2萬元現金。2005年6月,當小趙再找沈某時,卻怎么也聯系不到,小趙只好找到了沈某的妻子。但沈某的妻子卻說,她正在和沈某鬧離婚,這筆錢是丈夫借來給公公看病用的,和她無關,應由沈某自己來償還。請問沈某的妻子的說法合法嗎?
律師分析
據最高法有關規定: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
應當給予相應的補償。 從法律性質上看并不屬于夫妻外部的共同債務問題,如果允許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而不予追償或補償,無異等于支持用配偶的財產代債務人還債,這對債務人的配偶是很不公平的。其理由: (一)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債務應用個人財產清償,且不因婚姻關系而發生移轉。夫妻一方婚前所欠個人債務,是其與債權人之間因特定法律事實而形成的一種債權債務關系,它是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產生之前與債權人這種特定主體...
夫妻個人債務是指個人對外所承擔的解決個人事務的債務。關于個人債務的有關法律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之規定,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好友的債務;(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
[基本案情]被告吳某、沈某夫妻于2001年3月5日出資設立了盛東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為80萬元,其中被告吳某出資60萬元,被告沈某出資20萬元,均為實物(房產)作價出資。2003年1月27日,被告盛東有限公司與原告簽訂借款合同,約定被告盛東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50萬元,年利率為2.88%,借款期至2004年1月26日,逾期利率為日萬分之2.1,并以其國有土地使用權作為抵押擔保辦理了抵押登記。2003年12月30日,被告盛東有限公司與原告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