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婚姻法》和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具體來講,夫妻共同債務大體包括以下內容:
1.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就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2.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此所負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3.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夫妻雙方共同經營所欠的債務以及一方從事經營,其收入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所欠債務為共同債務。
4.在婚姻關系為續期間,一方因分家析產所分得的債務屬于共同債務。
5.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無法共同生活而離家出走,出走方為日常生活所需開支及治療疾病、撫養子女所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
微信號復制成功
微信號:lawyer02164
請返回微信添加朋友,粘貼微信號
我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