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當給予相應的補償。
從法律性質上看并不屬于夫妻外部的共同債務問題,如果允許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而不予追償或補償,無異等于支持用配偶的財產代債務人還債,這對債務人的配偶是很不公平的。其理由:
(一)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債務應用個人財產清償,且不因婚姻關系而發生移轉。夫妻一方婚前所欠個人債務,是其與債權人之間因特定法律事實而形成的一種債權債務關系,它是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產生之前與債權人這種特定主體之間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二)用夫妻共同財產支付一方婚前個人債務,對夫妻中另一方的財產造成了損害。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的財產為共同所有,用夫妻共同財產支付一方婚前個人債務,勢必對夫妻共同財產造成一定的減損,此時雙方的共同財產雖不能分割,但顯然對于夫妻一方潛在的財產份額造成了不應有的損害。因此,夫妻雙方婚前個人債務應由其個人承擔。若婚后,一方用夫妻共同財產支付婚前個人所欠債務,其行為已侵犯了另一方的合法財產權益,除雙方約定外,如果一旦離婚,夫妻另一方可向對方追償。 綜上所述,如果是您這樣的情況,當然可以要求相應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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