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夫妻中以一方名義對外舉債應當如何認定其性質的問題,以債務形成時所處的時間階段作為切人點,分成結婚前所欠債務和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欠債務兩種情形進行認定。第一,個人婚前債務。對一方婚前已經形成的債務,原則上認定為夫妻中一方的個人債務;債權人能夠證明所欠債務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上述兩種情況的證明責任由主張權利的債權人承擔。第二,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按照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屬于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一方名義欠下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但是,如果夫妻一方只要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就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
屬于個人債務的情形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這項債務屬于個人債務;另一種是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情況,“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