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決彩禮糾紛時應遵循的原則。
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系為主要判斷依據。給付彩禮后未締結婚姻關系的,原則上應返還彩禮;如果已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習俗舉辦了結婚儀式但沒有領取結婚證書的,解除同居時彩禮原則上不予返還。
二、結婚前給付彩禮的,必須以離婚為前提,才能考慮支持返還請求。
如果給付彩禮之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給付人要求返還給付...
1、婚約財產糾紛案件標的物。
婚約財產糾紛案件的標的物即通常所說的彩禮。它不僅包括婚約雙方當事人在婚約期間或婚約之前互贈的財物,還應包括第三人(婚約雙方當事人的親戚、朋友)為之慶賀所贈與的財物。
在我國,第三人贈與財物的情況也較為普遍,社會上所謂的“彩禮”、“聘禮”、“見面禮”等術語多屬于第三人的贈與物。司法實踐中,這部分財物往往被行使請求返還權的一方當事人...
1、什么是彩禮
彩禮,是中國舊時婚禮程序之一,又稱財禮、聘禮、聘財等。我國自古以來婚姻的締結,就有男方在婚姻約定初步達成時向女方贈送聘金、聘禮的習俗,這種聘金、聘禮俗稱"彩禮"。彩禮在普通理解中,是指婚戀中男方給女方的聘禮或禮金。
2、雙方簽訂彩禮返還協議后并未辦理離婚登記的,如何認定該彩禮返還協議的效力?
離婚案件當事人在離婚訴訟之前,往往對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進行多次協商...
一、嫁妝與彩禮的區別
我國法律并沒有對于“嫁妝”“彩禮”給予法律上的定義。但一般認為嫁妝是指新娘方帶給新郎方錢與財物的總和。彩禮以稱為聘禮,是指男方在婚前給女方(家庭)一定數量的財物。
“嫁妝”是女方家庭對新娘的贈與行為,這里存在兩種情況:一為登記結婚前陪送的;二為登記結婚后陪送的。在婚姻登記前陪送的嫁妝應當認定為對新娘的贈與, 屬于新娘婚前的個人財產。婚姻...
一、怎么認定彩禮?
司法解釋(二)中涉及的“彩禮”,具有嚴格的針對性,必須是基于當地的風俗習慣,為了最終締結婚姻關系,不得已而為給付的,其具有明顯的風俗性。因此,人民法院對于當事人訴請返還彩禮的條件,應當首先根據雙方或收受錢款一方所在地的當地實際及個案情況,確定是否存在必須給付彩禮方能締結婚姻關系的風俗習慣,否則只能按照贈與進行處理,不能適用司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
【法條鏈接...
1、彩禮與贈與不是一回事!
區分彩禮與贈與,必須明確以下幾點:
(1)贈與對方財產性利益時是否基于當地的風俗。
(2)是否是以締結婚姻關系為目的。
(3)財產性利益是否為不得已而給付的。
2、不能認定為彩禮的情形的情形有哪些?為彩禮的情形:
(1)男方或其近親屬為取悅對方所為的贈與;
(2)男女雙方戀愛期間男方為表露情感所為的贈與;
(3)男女雙方或其近親屬在共同消費中由男方支付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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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小王經人介紹認識了比他小兩歲的小葉。兩人一見面,小王就流露出愛慕之意。
當年9月,小葉委托姐夫陳某(化名)到王家協商結婚事宜。陳某提出王家拿出10萬彩禮錢,并口頭保證結婚當天小葉會帶回8萬元。隨后,王家東挪西借湊夠了10萬元,其中2萬元現金直接給了小葉母親,8萬元銀行支票給了小葉。
婚禮當天,小葉稱,其母擔心人多事雜把支票弄丟了,就沒帶過來。小王一直耿耿于懷,此后多次催要發生不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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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損失費并非一嚴格意義上的法律名詞,該名詞在我國法律條文中均未出現過。該名詞之所以為廣大群眾知悉,是因為在近年來的司法實務過程中,常常為報刊、雜志所報道。
青年男女談戀愛分手或者離婚的時候,一方認為自己吃虧了,往往要求對方賠償青春損失費。這樣的主張沒有法律依據。
但是,如果對方的行為同時具備民事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給自己造成了損害,可以要求對方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如男方采取欺騙:手段...
90后女子呂小麗(化名)與男子蘇軍(化名)訂婚后懷孕,卻不幸胎死腹中不得不流產,身體尚在恢復期又遭男子悔婚且要求全額返還彩禮,被起訴至法院。近日,經過江西省鉛山縣人民法院承辦法官的不懈努力,雙方最終達成了調解協議,被告呂小麗自愿返還原告蘇軍彩禮款4萬元。
2013年9月,原告與被告經媒人介紹相識,后雙方舉行了訂婚儀式,原告按照當地農村習俗向被告及其家人支付了彩禮。兩人訂婚后便開始同居生活。同居期間,...
胥某(男)與羅某(女)于2012年7月經人介紹相識談婚,雙方父母約定禮金為12.8萬元。2013年2月22日,胥某將該禮金通過媒人交給了羅某 母親談某,同年2月26日胥某與羅某辦理了婚姻登記手續。結婚不久,雙方因瑣事吵架不斷,羅某回到娘家長期居住不歸。2013年12月17日,胥某向法院 起訴,請求與羅某離婚,并要求其返還彩禮8萬元。羅某辯稱自己沒有親手收取胥某彩禮,無返還義務。
[分歧]
本案在彩禮返還主體上,存在三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