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明確規(guī)定了彩禮的返還條件: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共同生活的期限,不可用時間長短...
假如雙方最后沒有結婚,或者因為夫妻關系不和結婚后沒多久就離婚了,那么男女雙方是不是該返還彩禮和嫁妝呢?這些是不是能成為共同財產(chǎn)在離婚分割呢?
對于彩禮,我國法律認為在以下情況下男方請求返還彩禮的,法院應支持:
1、給付彩禮后,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
2、給付彩禮后,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沒有共同生活的,而后雙方又離婚的;
3、給付彩禮后,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但導致給付彩禮人生活困...
一、返還財產(chǎn)的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二、無須返還彩禮的情形:
1、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
解決彩禮糾紛要注意哪些問題
司法實踐中,涉及彩禮糾紛應當注意下列問題:
1、解決彩禮糾紛時應遵循的原則。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系為主要判斷依據(jù)。給付彩禮后未締結婚姻關系的,原則上應返還彩禮;如果已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習俗舉辦了結婚儀式但沒有領取結婚證書的,解除同居時彩禮原則上不予返還。
2、結婚前給付彩禮的,必須以離婚為前提,才能考慮支持...
結婚彩禮與贈與有何區(qū)別彩禮與贈與區(qū)別彩禮又稱財禮、聘禮、聘財,是在締結婚姻時男方家向女方家贈送的聘金、禮金。在日常生活中,人們有時會把彩禮與婚前贈與混淆起來,但是兩者之間有這很大的卻別。
彩禮與贈與區(qū)別
彩禮又稱財禮、聘禮、聘財,是在締結婚姻時男方家向女方家贈送的聘金、禮金。在日常生活中,人們有時會把彩禮與婚前贈與混淆起來,但是兩者之間有這很大的卻別。
我國相關法律法規(guī)對彩禮的含義...
對于禮金是否可以返還,以往的司法解釋較為籠統(tǒng),大概處理原則是禮金是附條件贈與。如果雙方結婚時間尚短,可以“酌情”返還,如果結婚時間已較長,則返還的可能性不大了。此次制訂的解釋 (二),規(guī)定的更為具體,明確有三種情況可以請求返還:
其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
其二:雖然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未共同生活的;
其三:禮金是婚前給付的,并且給付的行為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既...
首先,婚前男方給與女方的金首飾,屬于一種婚前贈與行為關于退婚這一塊:按照已有案例來看,如果是女方退婚,一般是全額返還男方婚前贈與,因為這種贈與實際上雙方存在一個約定,即雙方建立夫妻關系,一般包括現(xiàn)金及貴重飾品等;如果是男方退婚,一般是進行協(xié)商,退還部分財物。而關于金飾是退黃金還是現(xiàn)金,這個問題一般是協(xié)商,一般來說,金飾的價格除了黃金本身的價格外,還存在一個加工費的問題,所以一般金飾的價格都高...
彩禮是共同財產(chǎn)嗎
1、如果所收的彩禮由一方個人接收或購置結婚物品的,應根據(jù)我國《婚姻法》規(guī)定,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受贈的財物無特殊約定,應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
2、如果男女雙方未共同生活的,可根據(jù)最高院1993年《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chǎn)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5條規(guī)定,考慮財產(chǎn)的來源予以合理分割。
3、如果雙方婚姻持續(xù)時間短,并且給予彩禮的一方由此造成生活困難的,可根據(jù)《關于人民法...
這種婚姻形式直到中華民國都有延續(xù),但當時在1934年4月8日中央蘇區(qū)頒行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法》中,已有了廢除聘金、聘禮及嫁妝的規(guī)定。新中國成立后,我國1950年、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均未對婚約和聘禮作出規(guī)定,且都規(guī)定了禁止買賣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的內(nèi)容。但目前我國很多地方仍存在把訂婚作為結婚的前置程序,在農(nóng)村尤盛。伴隨著經(jīng)濟的發(fā)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訂婚的彩禮也在不斷...
女方提出離婚男方的彩禮是否退還需要按照實際情況進行分析。
一、退婚后彩禮要退還嗎
關于彩禮能否要回,因為這一爭議在我們實際生活中廣泛存在,在司法實踐中也認識不一,所以我國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專門就彩禮問題進行了規(guī)定,該解釋第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