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房地產稅收對個人自有自住住房免稅,但是對個人住房用于出租或其他經營目的的,要征收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或城市房地產稅。
從國際上房地產稅收實踐以及近十多年來我國對房地產稅的研究成果看,對個人自有自住住房征稅,既是多數國家的普遍做法,也是我國物業稅的改革方向,是大勢所趨。同時,個人住房的商品化、住房條件的不斷改善以及住房在個人和家庭財產中主體地位的確立,也為對個人住房征稅提供了現實基礎。面臨的問題是如何確定應稅住房的范圍。
分析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做法,會發現一些共同點。例如:有的按房屋面積劃分等級,面積大的征稅、征重稅,面積小的減稅或免稅;有的按房屋價值劃分等級,對價值高的征稅、征重稅,對價值低的減稅或免稅;有的按房屋套數分類,對兩套或兩套以上的住房征稅、征重稅,對單套住房減稅或免稅。有的按房屋用途分類,個人住房用于經營的,稅負較重,個人住房用于自住的,稅負較輕;還有的對住房所有者按勞動能力分類,對老人、喪失勞動能力的人以及殘疾人居住用房實行稅收減免。
上述做法,值得我國在設計物業稅稅制時予以考慮。但是,這些經驗多數是物業稅比較成熟的國家的做法,在我國物業稅開征初期,不可能盡善盡美、一蹴而就。因此,我們應本著循序漸進的原則,結合我國個人房地產登記資料不完善、信息化建設落后的實際情況,考慮減輕地方政府對開征物業稅會影響當地房地產業 和財政收入的顧慮等因素,嘗試征稅范圍廣、免稅房產多、重點對少數高價值房產征稅的做法,待條件成熟后,再逐步健全、擴大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