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新建居住小區和共用設施設備齊全的原有居住小區,應當實行物業管理。
共用設施設備不齊全的住宅相對集中的居住區,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組織整治,創造條件逐步實行物業管理。
居住小區的范圍,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所在地房管部門)按照住宅與共用設施設備的相關情況劃定。
城市新建居住小區和共用設施設備齊全的原有居住小區,應當實行物業管理。
共用設施設備不齊全的住宅相對集中的居住區,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組織整治,創造條件逐步實行物業管理。
居住小區的范圍,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所在地房管部門)按照住宅與共用設施設備的相關情況劃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