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0月24日天津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
2008年9月10日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和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活動。
第三條 業主是指物業的所有權人。
本條例所稱物業,是指房屋和與其相配套的共用設施、設備和場地。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其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第四條 物業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誠實信用、市場競爭、服務規范的原則。
第五條 有兩個以上業主的新建住宅物業,應當實行物業管理;商貿、辦公、醫院、學校、工廠、倉儲等非住宅物業,推行物業管理。
第六條 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物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
區、縣房地產管理局是本轄區物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
規劃、建設、市容、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公安、民政、市政、園林、物價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的行政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七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明確部門和人員,負責本轄區內業主大會成立和業主委員會換屆等項工作的組織、指導,監督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調解業主、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之間的物業管理糾紛,協調物業管理與社區管理、社區服務的關系。
第二章 業主、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
第八條 業主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
(二)推選業主代表,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享有被選舉權;
(三)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四)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五)提出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監督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九)對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的知情權和監督權;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 業主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
(二)執行業主大會通過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三)配合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和管理規約實施的物業管理活動;
(四)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
(五)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
(六)按照規定交存或者續交專項維修資金;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應當由一個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服務。
新建物業項目,包括分期建設或者由兩個以上開發建設單位建設的物業項目,其配套的設施設備是共用的,應當劃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地上、地下建筑物和設施設備、相關場地,不得分割進行物業管理。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考慮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建筑物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并遵循相對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則。物業管理區域劃分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一條 已交付使用的新建物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成立業主大會:
(一)業主入住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首位業主實際入住達到二年以上。
第十二條 業主大會由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是業主集體行使權利和維護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合法權益的組織。
下列事項由業主大會決定:
(一)制定、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
(二)選舉、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三)審定物業服務合同內容,選聘、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四)制定、修改、審議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提出的其他管理事項;
(五)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方案,并監督實施;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涉及業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人數不足一百人的,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業主人數在一百人以上的,可以按照業主總數的一定比例推選業主代表,組成業主代表會,代表業主履行業主大會職責。業主代表會的代表組成,不得少于三十五人。
業主代表在行使所代表業主的表決權前,應當事先書面征求其所代表的業主意見,并在業主代表會會議上如實反映所代表業主的意見。
業主代表以幢、門、樓層等為單位,由業主推選,并在推選后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第十四條 符合成立業主大會條件的,業主、開發建設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書面告知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書面告知后一個月內,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核實并組織、協調成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
籌備組由業主三至七名,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開發建設單位代表各一名組成。籌備組負責人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的代表擔任。籌備組成員名單應當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開發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為籌備組開展工作提供條件。
第十五條 籌備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形式和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