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試用“民間立法”
中方園業主被打、小區停水停電催交物業費、居民垃圾堵門抗議物業公司……提起因為物業發生的糾紛,鄭州還真不少。
為此,鄭州市制定《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
與鄭州以往的條例出臺不同,起草物業條例,鄭州市第一次嘗試了“民間立法”。去年6月5日,鄭州市人大常委會通過“立法公開招標”,委托河南文豐律師事務所負責起草工作,這是鄭州市第一次由社會力量承擔這項工作。
昨日,鄭州市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開幕。由市政府起草的《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和由律師事務所起草的《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代擬稿)》(以下簡稱“代擬稿”),同時印發給常委會組成人員。
草案、代擬稿不少問題達成了共識,在個別條款上也各有亮點。
今天下午,常委會小組會議將對草案、代擬稿進行審議。之后,鄭州市人大法制委、法制室將對兩個版本進行對照研究,綜合提出法規草案的第二次審議稿。
【物業選擇】
案例
物業服務不到位,業主難罷免
今年7月5日,鄭州市某小區物業公司停止清運小區垃圾,原因是有七成業主拒交物業費。
此后的13天時間,該小區到處都是垃圾,臭氣熏天。之后,業主也沒有“虧待”物業公司,將一堆垃圾倒在了該公司辦公室門口。
業主稱,他們不交物業費,是因為對物業公司不認可,希望罷免物業公司,但是一直沒能如愿。
代擬稿業主可要求更換物業
代擬稿中明確,建設單位招標確認前期物業公司,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一般不得超過2年。
期限屆滿,業主大會尚未成立的,原簽約雙方有一方不愿續約,或者已入住業主50%以上對原物業服務企業的服務不滿意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履行期間,經半數以上業主同意,可以更換物業服務企業。
已入住業主達到30%以上不足50%的,經已入住業主2/3以上要求,建設單位應當要求物業服務企業限期改正服務或降低收費標準。在3個月內,符合以上條件的業主再次要求解聘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
業主委員會成立后,由業主表決選擇合適的物業公司,也可以自行管理物業。
【物業交接】
案例
物業被罷免,卻賴著不走
2005年8月10日,經三路北段的明鴻新城業主委員會罷免了老“管家”河南德億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同時以招標形式確定了新“管家”鄭州大宇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而當新“管家”入駐時,老“管家”拒絕交接,其保安人員堅守門崗,毫不相讓。在小區門口出現了罕見一景:身穿迷彩服和藍色工裝的兩家物業公司的保安并排而立。
無獨有偶,去年12月1日,類似的事情也在中方園東區上演。河南東海物業公司的20名員工進駐該小區,但是老“管家”卻以合同沒到期為由不走。
共識老物業拒不退出要挨罰
草稿規定,原物業管理企業不得以業主欠交物業服務費或其他相關費用等為理由,拒絕辦理交接或拒不撤出。新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不得強行接管。否則,違規企業可能將面臨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