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10日成都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2007年9月27日四川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物業服務企業及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物業的管理、使用、服務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區(市)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其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規劃、建設、城管、公安、工商、價格、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其法定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指導本轄區內的業主依法設立業主大會,協調物業管理與社區建設之間的關系,配合調解處理物業管理中的投訴,指導監督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
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 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建設,建立行業服務、協調、激勵和懲戒等機制,促進物業管理業科學、規范、和諧發展。
第五條 本市提倡依靠科技進步提高物業服務水平;對于采用新技術、新方法節能降耗的,政府給予鼓勵。
第二章 建筑區劃
第一節 建筑區劃的劃分與調整
第六條 新建建設項目,包括分期建設或者由兩個以上單位共同開發建設的項目,其設置的附屬設施設備是共用的,應當劃分為一個建筑區劃。但該建設項目內已按規劃分割成兩個以上自然院落或者封閉區域的,在明確附屬設施設備管理、維護責任的情況下,可以分別劃分為獨立的建筑區劃。
第七條 開發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同時,應當持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向區(市)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劃分建筑區劃的要求。
區(市)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征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及社區居民委員會的意見后進行劃分,并告知開發建設單位。
第八條 確需調整建筑區劃的,由區(市)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及社區居民委員會,按照本條例第六條的規定,結合當地社區的布局,擬定調整方案,經各相關建筑區劃業主大會分別同意后進行劃分;尚未設立業主大會的建筑區劃,由全體業主共同決定。
業主大會或者全體業主決定前款事項的,應當經該建筑區劃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尚未劃分建筑區劃的,應當按照前款比例征得相關業主同意后,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執行。
第九條 建筑區劃劃分、調整后,市或區(市)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不動產登記簿上予以相應注記,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買受人明示。
建筑區劃調整后,區(市)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相關建筑區劃內公告。
第二節 附屬設施設備的配置
第十條 新建建筑區劃內,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配置物業服務用房:
(一)建筑面積不低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載明的房屋總建筑面積的2‰,并不得少于80平方米;
(二)配置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用房和業主委員會議事活動用房,其中業主委員會議事活動用房建筑面積不得少于30平方米;
(三)具備水、電等基本使用功能,且位于地面以上部分不低于50%。
物業服務用房配置不符合前款規定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一條 新建住宅建筑區劃內的水、電、氣計量裝置應當實行專有部分一戶門號一貿易結算表、共有部分獨立計量表;安全防范、消防、環衛、郵政、信息等附屬設施設備的配置應當符合物業使用的基本條件。
第十二條 新建住宅建筑區劃機動車停放庫(位)與住戶數的最低比例標準,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本市鼓勵開發建設單位投資建設住宅建筑區劃內機動車停放庫(位),具體辦法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節 新建住宅的交付使用
第十三條 本市實行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監管制度。新建住宅建筑區劃內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其附屬設施設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后,方可交付使用:
(一)住宅生活用水納入城鄉自來水管網,并供水到戶;
(二)住宅用電按照電力部門的供電方案,納入城市供電網絡,不得使用臨時施工用電;
(三)住宅的雨水、污水排放納入永久性城鄉雨水、污水排放系統。確因客觀條件所限需采取臨時性排放措施的,應當經水務、環保部門審核同意,并確定臨時排放的期限;
(四)住宅區附近有燃氣管網的,完成住宅室內、室外燃氣管道的敷設并與燃氣管網鑲接。住宅區附近沒有燃氣管網的,完成住宅室內燃氣管道的敷設,并負責落實燃氣供應渠道;
(五)住宅區內電話通信線、有線電視線和寬帶數據傳輸信息端口敷設到戶,安防等設施設備按設計規范配置到位;
(六)住宅區與城市道路或者公路之間有直達的道路相連;
(七)按照規劃要求完成教育、醫療保健、環衛、郵政、農貿市場及其他商業服務、社區服務和管理等公共服務設施的配套建設。住宅建設工程分期建設,上述設施尚未建成的,應當有可供過渡使用的相應公共服務設施;
(八)按照住宅設計規范預留設置空調器外機和冷凝水排放管的位置;
(九)按照規劃要求完成住宅區內的綠化建設;
(十)按照規劃要求完成住宅區內停車庫(位)的配置;
(十一)住宅建設工程分期建設的,已建成的住宅周邊場地清潔、道路平整,與施工工地有明顯有效的隔離措施;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個人建造的自住房屋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四條 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前,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向市或區(市)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備案手續,并提供新建住宅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文件和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所列附屬設施設備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相關文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