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 臺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2007〕第 1 號
《邢臺市物業管理辦法》已經2007年3月13日市政府第5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姜德果
二OO七年四月二日
邢臺市物業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使用、管理及其監督。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業主,是指房屋所有權人。
本辦法所稱物業,是指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
本辦法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物業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
第四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市、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和社區建設之間的關系協調工作。
建設、規劃、物價、城市管理、廣播電視、公安、環保、供電、供熱、供水、供氣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 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 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并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 提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 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 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并享有被選舉權;
(六) 推選業主代表,并享有被推選權;
(七)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
(八)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九) 監督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十) 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十一) 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二)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 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 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 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六)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七條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主要考慮下列因素:
(一) 業主共用供電、供熱、供水、供氣、等設施設備; (二) 建筑規模;
(三) 屬于一個自然或封閉小區;
(四) 與社區居委會設置大體相適應。
第八條 建設單位在房屋預出售前,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劃分物業管理區域的申請,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工作。
第九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全體業主組成一個業主大會。
業主大會應當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積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首個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滿兩年的,應當成立業主大會,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第十條 物業管理區域符合第九條第三款所列條件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書面報告物業所在地的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及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建設單位未及時報告的,業主可以向物業所在地的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及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提出成立業主大會的書面要求。
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建設單位的書面報告或者業主的書面要求后,應當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業主推薦產生業主代表,成立業主大會籌備組。
第十一條 業主籌備成立業主大會的,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由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組織以業主代表為主、并由街道辦事處、派出所、居民委員會、建設單位(公有住房出售單位)派人參加的業主大會籌備組,負責業主大會籌備工作。
籌備組應當自組成之日起三十日內,在物業所在地的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組織業主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第十二條 住宅物業業主數量超過二百人(含二百人)時,可按幢、單元、樓層等為單位選出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第十三條 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按照以下規定:
(一)住宅物業按套數確定投票權數,每套一票;
(二)非住宅物業按建筑面積確定投票權數,每一百平方米建筑面積為一票,不足一百平方米的按一票計算,大于一百平方米的部分,每增加一百平方米增加一票,多出部分不足一百平方米的不計票數;
(三) 單個業主投票權最高不超過全部投票權數的百分之三十,剩余投票權按照其他業主占全部投票權數的比例分攤給其他業主;
(四)依法歸全體業主所有的物業,不計投票權數。
第十四條 業主大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 制定、修改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 選舉、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三) 選聘、解聘物業管理企業;
(四) 決定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并監督實施;
(五) 決定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開展工作的經費籌集、管理、使用方案;
(六) 制定、修改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安全防范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七) 法律、法規或者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有關物業管理的職責。
第十五條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但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持有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