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物業管理招標投標活動,根據國家及本市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物業管理招標投標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二章 招標
第三條 物業管理招標人是依法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開發建設單位、業主大會或產權人。
物業管理招標由招標人依法組織實施。招標人可以自行組織實施招標活動,也可以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物業管理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托的范圍內辦理招標事宜,并遵守本辦法對招標人的有關規定。未經招標人同意,招標代理機構不得轉讓代理業務。
招標代理機構不得為投標人提供其所代理的招標項目的咨詢業務。
第四條 物業管理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招標人采取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在公共媒介上發布招標公告,并同時在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國土房管局")網站上發布免費招標公告。
招標公告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地址,招標項目的基本情況、聯系人、聯系方法以及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等事項。
招標人采取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5家以上物業管理企業發出投標邀請書,投標邀請書應當包含前款規定的事項。
第五條 招標人對投標人進行資格預審的,應當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載明資格預審的條件和獲取資格預審文件的方法。
資格預審后的投標人一般不少于5個。
第六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在招標前完成招標文件的編制。
招標文件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招標人及招標項目簡介;
(二)物業管理業務內容及要求;
(三)對投標人及投標書的要求;
(四)評標方法和標準;
(六)物業業務合同的簽訂說明;
(七)其他事項的說明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七條 前期物業管理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在發布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之前,到北京市居住小區管理辦公室備案;業主大會招標的,到項目所在區、縣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備案。備案時,招標人應填寫《北京市物業管理招投標活動備案表一》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招標人資格證明文件(政府主管部門核發的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產權證明或業主大會決議);
(二)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
(三)招標文件;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的,還應提交委托書。
第八條 公開招標的物業管理項目,自招標文件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的招標文件收受人。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九條 招標人根據物業項目的具體情況,可以組織投標申請人踏勘物業項目現場,并提供>蔽工程圖紙等詳細資料。如招標人對投標申請人提出疑問的澄清內容造成招標文件的實質性修改,招標人應以書面形式發送給所有的招標文件收受人。
第十條 招標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
招標人設有標底的,標底在開標前必須保密。
在確定中標人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內容進行談判。
第十一條 通過招投標方式選擇物業管理企業的,招標人應當按照以下規定時限完成:
(一)新建現售商品房物業應當在現售前30日完成;
(二)預售商品房物業應當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之前完成;
(三)自用物業,應當在入住前3個月完成;
(四)更換物業管理公司的物業招標投標工作,應在原(前期)物業業務合同終止前3個月完成。
第三章 投標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投標人是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物業管理企業。
投標人應當具有相應的物業管理企業資質和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投標人應當具備規定的資格條件。
第十三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投標文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投標函;
(二)投標報價;
(三)物業管理方案;
(四)招標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 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密封后送達招標文件指定地點。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后,應當向投標人出具標明簽收人和簽收時間的憑證,并妥善保存投標文件。在開標前,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開啟投標文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后送達的投標文件,為無效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第十五條 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并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并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送達、簽收和保管。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后送達的補充或者修改的內容無效。
第十六條 投標人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不得排擠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不得損害招標人和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投標人不得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禁止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等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十七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文件中指定的地點。開標時,由所有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招標人委托的公證機構檢查并公證;經確認無誤后,由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報價和投標文件的其他主要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