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紹 原告章某、章某系寧波市江東區波波城某幢某號某室商品房業主,于2007年與被告A物業管理公司簽訂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并已繳納物業管理費用。2009年,該房因排污總管落地處的彎管堵塞,致使樓上十幾戶人家的污水倒灌入原告一樓房屋。原告在2009年8月8日
一、案情介紹
原告章某、章某系寧波市江東區波波城某幢某號某室商品房業主,于2007年與被告A物業管理公司簽訂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并已繳納物業管理費用。2009年,該房因排污總管落地處的彎管堵塞,致使樓上十幾戶人家的污水倒灌入原告一樓房屋。原告在2009年8月8日得知這一情況后立即通知被告要求清理并查明原因。被告于8月11日同原告以及保險公司定損人員對之實施了勘查,并在查明原因后對排污總管落地接頭處進行了改造。此后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其房地面、墻面和家具因污水浸泡所受的損失和原告家人因此在外租房的費用,但被告表示最多只愿意賠償25000元,兩者數額差距較大,雙方達不成一致意見。后原告又多次提出被告或進行鑒定賠償損失或對該住房進行修繕重裝的要求,但被告都未予應允。于是,原告于2010年1月19日向寧波市江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兩原告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4萬元。被告A物業管理公司聘請了浙江銘生律師事務所阮文良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進行了應訴抗辯。由于協商不成,最終法院進行了審判。
二、原告訴求
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兩原告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4萬元,其中包括房屋裝修損失110000元,租房租金損失15000元,精神損失費15000元。
理由:
1、原告為寧波市江東區波波城47幢129號108室商品房業主,已取得該房產權,并于2007年與A物業管理公司簽訂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并繳納了物業管理費用,雙方已經形成了物業管理合同關系,受到該協議規定的約束。
2、根據雙方簽訂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規定,被告負有對房屋共用部分、共用設施進行維護與管理的義務。排污總管屬于此范圍內。而損失是由排污總管落地處的彎管堵塞,導致樓上十幾戶人家的污水倒灌入原告一樓房屋造成的。該事實已得到被告的確認。
3、由于排污總管落地處的彎管堵塞,使污水倒灌進入原告房屋造成的損失,兩者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
綜上所述,根據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以及《合同法》規定,被告負有損害賠償責任,應當支付原告的各項損失總計14萬元。
三、被告意見
本案被告代理人我所阮律師認為應當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理由如下:
1、管道堵塞雖是事實,但并非被告的原因所致。被告負有對公共設施的維修義務,而該案中公共設施實際上是完好的,并未損壞。所以管道堵塞并非因物業公司消極不履行義務造成。另外,當得知管道堵塞后,物業公司也是于次日便組織了清理并排查了事故原因,可以說物業公司是積極履行了其應盡的義務。
2根據業主使用手冊的第二章第四條規定,勿將廢棄物丟入各渠道,否則需對損壞、堵塞修理負責。這次損失是因業主使用不當造成堵塞所致,所以此次管道堵塞與被告的物業管理不存在因果關系。
3、被告同意調解并不等同于被告就應當負有責任,被告可以和保險公司協商補償,但管道堵塞并不屬于保險理賠的范圍。
綜上所述,根據《民法通則》以及《合同法》的規定,被告不應向原告承擔損失,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四、法院認定
法院經過審理之后,認為:
1、本案中原告是以侵權為由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中,原告應當負有舉證責任,證明自己所受的損害、被告的侵權行為、兩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被告主觀上存在過錯。
2、被告負有對小區房屋的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設備負有維護和管理的義務。但并非保障共用部分、公用設施設備在任何時候或任何情況下都不出現危險或不適于正常用途的情形。
3、根據經營者負有對消費者安全保障義務的理論,在確定被告是否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時候,應當首先確定相關履行的可能性,在確定履行的可能后還需確定被告是否存在疏于履行的過錯。
4、根據被告向住戶發放的業主使用手冊規定,被告已提醒住戶請勿把廢棄物丟入各渠道(如廁所、下水道等),從疏通情況看,堵塞物中含有毛巾、塑料袋等生活垃圾,對于住戶將雜物投入排污管的行為,被告并無防止或及時制止的可能性。
5、在得知堵塞發生后,被告積極勘查原因,并予以疏通。從整個過程看,被告并不存在侵犯兩原告財產權利的行為,被告主觀上也無過錯。
綜上所述,原告主張被告侵權,缺乏相應的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判決駁回兩原告的訴訟請求。
五、總結
從此案整個審理過程中可以看出,該案的焦點在于小區管道堵塞是否是由于物業管理公司未盡到維護共用部分、共用設施的義務導致。若是,便是應由該公司承擔賠償責任;若不是,則原告的賠償請求便失去了其法律和事實上的基礎。從法院審理中所認定的事實來看,管道堵塞實乃小區住戶未遵守業主使用手冊造成,而管道本身并未存在損壞問題,不應將之歸為物業公司的過失。
在本案中,還存在原告因管道堵塞所造成的損失究竟應向哪方索賠成這一難點問題。根據疏通過程中,發現堵塞物中含有毛巾、塑料袋等生活垃圾這一情況可知,本次事故的真正始作俑者為該樓住戶,但具體為哪幾家的鑒定上卻存在很大的困難,所以可以將該樓的其他使用同一管道的住戶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對此,之前也有過如一樓中某陽臺上花盆掉下來砸到路人,受害者將該樓所有有可能的住戶為被告提出賠償請求的相關案例。但這些案例都是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也有規定,但對于公共管道造成的是否可適用還需司法實現中給予確認,這樣可對可能加害方承擔起應有的責任,受害者得到相應的補償,遵守規章者能最小限度的受到波及,這些都還需要更多在理論上的探討,在司法實踐通過個案加以確認。
物業管理事關小區住戶的日常生活作息,已成為社會上比較關注的話題。但在實施過程中卻存在許多問題值得探討。但當問題出現后,各方都能尋求適當的辦法去解決,該原告本可以通過調解加以解決,由于其不適當的認識和過高的要求,使問題無法解決,而訴訟時沒有對主體,因果關系進行正確的分析,造成敗訴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