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識別產權陷阱 房屋的產權也即房屋的所有權,取得了房屋的產權便對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一般的商品房買賣都要約定產權歸買方所有,但在實踐中由于約定不明,或法律手續不全,而使產權不明,或發生產權歸屬爭議,或長期無法辦理產權憑證的事時
(一)識別產權陷阱
房屋的產權也即房屋的所有權,取得了房屋的產權便對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一般的商品房買賣都要約定產權歸買方所有,但在實踐中由于約定不明,或法律手續不全,而使產權不明,或發生產權歸屬爭議,或長期無法辦理產權憑證的事時有發生。如有的購房合同中對產權的歸屬表為 房屋歸買方永久使用 ,買方認為永久使用權與產權沒有什么區別,簽了合同后當得知使用權只是產權的四項權能之一,并要求辦理產權證遭拒絕后,便常會和賣方發生糾紛。另外,預售房屋有著嚴格的法律要求,如必須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并已取得預售許可證等。不具備上述條件,預售行為則屬非法,雙方所簽的購房合同無效,購房者便不可能取得合法的產權。還有,在國家劃撥土地上或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房,而以商品房對外出售,也是非法的,買這樣的房子也不可能取得合法的產權。
(二)處理產權糾紛的辦法
出現了上述問題后,購房者可以采取的對策有:
1協商或等待。直接與售房單位、開發商、物業管理單位進行交涉,求得問題的合理解決。如果問題不僅體現在自己身上,而是很多購房者都遇到的共同問題,則由其他購房者、開發商或有關部門采取必要的措施,自己的問題也得到解決。
2調解。由第三方或有關部門出面,對雙方在購房中發生的爭議進行調解,從而使問題得以解決,出面進行調解的單位可以是代理商、律師、行政部門、消費者協會或人民法院。
3行政裁定。根據問題的性質,提交相應的行政管理部門作裁定,還可以對行政裁定申請行政復議,即通過行政的手段使問題得以解決。
4仲裁。在雙方簽訂的合同中訂立發生爭議時的仲裁條款,也可在問題出現后訂立仲裁協議,把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裁決。
5訴訟。問題出現后,協商、等待、調解、行政裁定都沒有使問題得到解決,又未達到仲裁協議,就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求得法院的公正判決,如對方觸犯了刑法,還應由檢察院提起公訴,追究其刑事責任。
通過上述手段總會把問題解決,但這畢竟是事后的補救手段,最好的解決辦法是預防,也就是按購房的基本程序,逐步地、嚴格地行使自己的權利,承擔應盡的義務。為了更好地行使自己權利,應當事先充實房地產專業知識和法律知識,也可以聘請值得信賴的專業人士做參謀或代理。
對于房地產買賣產權糾紛中無效產權的處理原則,一般可以概括為:
1當事人不具備主體資格,或出賣的房地產屬于以下情況之一的,買賣合同應無效,由過錯一方承擔責任:
(1)未依法登記取得房地產權證書的;
(2)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3)權屬有爭議,尚在訴訟、仲裁或者行政處理中的;
(4)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裁定、決定查處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
(5)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得買賣的其他情形。例如,集體土地未經征用為國有土地。
2當事人買賣侵害了政府或共有人或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優先購買權人提出異議的,可以依法撤銷已簽訂的買賣合同。
3未經產權登記的買賣合同,雖然房地產權尚未轉移,但合同自當事人簽約之日起已生效的,自公證之日生效。
4房地產權的轉移日期,應自登記機關核準確權的登記申請日為準。
5房地產的風險責任,如當事人未另作約定,自產權轉移之日起轉移給買賣人。
6不得一房二賣,否則賣方要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7賣方應將相關情況告知買方,包括如實告知抵押、租賃、相鄰關系的義務,否則造成他人損失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8告知租賃合同在買賣成交后繼續履行,除非雙方另有約定或租賃未經登記備案。
9賣方廣告與實際交付不一致,又未在變動前征得買方同意的,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10房地產出賣時,其附屬設施同時轉移。按照房屋建筑設計為獨立成套的房屋,不得分割轉讓。
11新建房出售后的保修責任由出售人承擔,其期限在買賣合同中約定,一般不少于一年,但當地政府規定不少于二年的,應不少于二年(如上海市)。保修期內的再出售,不免除原出售人的保修責任。
12違約金不低于人民銀行規定的罰息率,現已提為每日萬分之五。
13相關稅費的承擔雙方無約定的,按法定各自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