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無效,意味著當事人所期望借合同達到的結果不會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護,合同自始無效,即應恢復到簽訂合同之前的狀態(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方應賠償他方的經濟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置業者與開發商訂立的房屋銷售合同被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為
合同無效,意味著當事人所期望借合同達到的結果不會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護,合同自始無效,即應恢復到簽訂合同之前的狀態(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方應賠償他方的經濟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置業者與開發商訂立的房屋銷售合同被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為無效后,置業者則有權退房。
現實生活中,具體情況有以下幾種:
1、開發商的項目違法,沒有履行法律規定的手續,不具備完備的法律文件,因此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或者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導致合同無效。
根據國家《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相關行政法規、地方法規的有關規定,開發商銷售房屋,必須已經履行了法律所規定的有關手續 報請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證、開工證、商品房銷售許可證,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尤其是開發商必須依法交納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否則,由于其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侵犯國家及社會公共利益,合同無效。
2、開發商采取欺騙手段,誘使置業者與其訂立房屋銷售合同,合同無效。
開發商故意告知置業者虛假情況,如竣工日期、裝修規格及質量標準等,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很多情況下是其所開發項目的非法性),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合同無效。
開發商故意告知置業者虛假情況主要發生在商品房銷售行為中,其目的是吸引置業者,以便搶占市場,彌補資金不足。常見的是開發商利用宣傳材料或媒體,對房屋的特定事項或其他相關情況(公共設施、自然環境、文化環境等)進行不實或夸大的宣傳。如果這些商業吹噓具有清楚、明白的質量標準或實質內容,如 小區內商場、學校、醫院等公共設施齊全 、 三分之一公共綠地面積 、 意大利進口材料高檔裝修 等,而實際情況并非如此即構成欺詐,如無實質內容,如 理想居所 、 置業首選旺地 、 升值潛力巨大 等則不構成欺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