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一套房屋,對于普通消費者來說,可能要花費一輩子的積蓄。所以,特別希望能住得舒心。然而,由于部分開發商以及物業管理公司等方面的問題,造成業主與其之間的糾紛不斷。 要減少這類糾紛,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要明晰小區物業物權歸屬問題。在本月23日,《物權法》草案
購買一套房屋,對于普通消費者來說,可能要花費一輩子的積蓄。所以,特別希望能住得舒心。然而,由于部分開發商以及物業管理公司等方面的問題,造成業主與其之間的糾紛不斷。
要減少這類糾紛,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要明晰小區物業物權歸屬問題。在本月23日,《物權法》草案第五次審議稿再次對小區車庫、綠地、會所等歸屬問題進行了詮釋,并欲征求各方意見后提交審議。
問題一
誰是小區內車庫(車位)的“主人”?
《物權法》草案:對于小區內車庫(車位)、綠地、會所的歸屬問題,本次《物權法》草案進行了重點修改。草案五次審議稿將這一款修改為:“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屬于業主共有。”
案例回放:本報2005年9月28日,以《小區物管辦公室變“活動室”、麻將聲聲業主叫苦》一題,報道了成都市成華區新鴻南路51號新龍苑(查看)西區七棟樓下的“活動室”變成麻將室的事件。原因在于該小區物管不僅開設活動室影響小區居民休息,而且收費問題遭遇部分業主的質疑。同時,部分業主提出,物管收取小區內過道停車費不合理。因此,小區內道路歸屬問題一直是業主和物管公司爭論的焦點。
解讀:小區的車庫和車位到底歸誰所有?公生明律師事務所徐正飛認為,《物權法》草案五次審議稿已經明確進行了詮釋。針對上述報道,徐正飛認為,小區內的過道是業主公攤的面積,肯定是屬于業主所有。根據誰擁有誰得利的原則,業主不應該交納停車費用。
然而,在采訪中,曾有部分物業公司負責人認為,雖然車位是公攤面積,屬于業主共同所有,但是物業管理人員看管了車輛,收取一定的費用理所當然。
對此,徐律師認為,這樣的說法有些牽強。物業公司的主要職責之一就是為小區內的業主看管物品,如果說物管為業主看管了停在自家地上的汽車也要收費,那么物管為業主看管了室內的電視、冰箱等物品是否也要收費?這個費用顯然應該是包含在物業管理費當中。
在得知《物權法》草案關于車庫(車位)的新規后,成都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主管趙先生表示,草案對公司并不會造成影響,因為在公司所管理的中,對車庫的歸屬等問題早都做了明確的規定。趙主管還表示,如果物業公司沒有對小區內的車庫(車位)做相應的歸屬權規定,那歸業主所有是合理的。
問題二
小區內道路該如何“劃分”?
《物權法》草案:建筑區劃內的道路,屬于業主共有,但屬于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綠地,屬于業主共有,但屬于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歸個人的除外。建筑物區劃內的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
解讀:“建筑區劃內的道路,屬于業主共有。”徐正飛認為,這表明以后再有過道停車收費這樣的糾紛,就能迎刃而解。理由在于,按照規定,道路只要是在建筑區劃內,不管是否公攤,首先它應屬于全體業主所共有。同時,還進一步從法律上明確了業主對小區內道路的所有權。
問題三
“會所”界定值得商榷
《物權法》草案:在第三次審議中有如下內容,“會所、車庫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建設單位等能夠證明其享有所有權外,屬于業主共有。”
然而,在第五次審議中,法律委員會研究認為,從實際情況看,提供健身、娛樂等服務的會所,絕大多數是作為獨立的房屋由開發商出售或者出租經營的,一般不作為建筑物的附屬設施歸業主共有,草案關于“會所”的規定可以刪去,會所不再歸業主所有。
案例回放:本報上月26日報道的《田園業主:物管公司“下課”》一文中,成都田園小區關于開發商水果商鋪的歸屬收益問題,再次成為焦點,備受關注。
解讀:徐正飛認為,草案認為關于“會所”的規定可以刪去,會所不再歸業主所有的做法值得商榷。因為刪去之后,某些開發商可能在此問題上大做文章,比如在銷售初期,宣傳本樓盤的休閑、娛樂設施,進入公攤面積,不用收費等來吸引消費者,一旦消費者購買,可能因為沒有相關規定而吃啞巴虧。
問題四
個體業主能告物業
《物權法》草案:法律委員會建議將業主起訴物業的條件修改為:“對侵害業主共同權益的行為,對物業服務機構等違反合同發生的爭議,經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或者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可以以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名義提起訴訟、申請仲裁;業主也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申請仲裁。”
新修改的規定條件顯然比草案三次審議稿更為寬裕,草案三次審議稿中對侵害業主共同權益等行為,必須通過業主會議,經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可以以業主會議的名義提起訴訟、申請仲裁。
案例回放:去年10月26日,本報報道的《維修資金被挪用銀都花園業主告房管局不作為》被省高級法院收入“典型案例”向公眾發布。當物管公司侵害了你的權益怎么辦?當主管部門未能切實維護你的權益怎么辦?《物權法》草案進一步明確了業主和業主委員會的訴訟權利。
解讀:按照草案,如果要訴訟物業管理公司,個體業主不用通過業主委員會就可提起訴訟。這本來是令廣大業主高興的事情,但四川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律師熊永文卻有些擔憂,由于業主委員會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對外不能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所以它作為訴訟主體會帶來很多問題。如果業主委員會敗訴,賠償費用由誰承擔就成為問題。
而這樣的問題的確已經在很多地方開始出現,南京某業主委員會告小區物業公司,最終以敗訴收場。然而,由于業主委員會沒有獨立財產,不能承擔賠償責任,物業公司要求業主委員會賠償500元精神損失費的要求遭到了法院拒絕。而在北京同樣的訴訟事件中,法院判決了業主委員會應當賠償物業公司損失,但是由于業主委員會沒有獨立的財產而未能執行。
熊永文律師認為,要給予業主與業主委員會以訴訟的權利,就應該先要保障其法人資格,不然這樣的規定執行起來可能效果并不理想。因為,業主委員會是小區內業主的自治組織,是“自發性的公益性團體”,并不具有獨立的財產。既然沒有財產,那么用什么來賠償呢?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代表的是全體業主。如果最終要進行賠償的話,最后只能由全體業主承擔,但是,執行的難度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