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李大爺出去遛狗,為了小狗小便的事,他和小區物業公司的保安爭了起來。保安把李大爺推了一下,李大爺跌在地上手指骨折了,花了不少醫療費。出院后,李大爺找到物業公司,物業公司卻說這個保安是他們請的臨時工,還在試用期里,他為了這件事已經被辭退了,他們叫
案例:李大爺出去遛狗,為了小狗小便的事,他和小區物業公司的保安爭了起來。保安把李大爺推了一下,李大爺跌在地上手指骨折了,花了不少醫療費。出院后,李大爺找到物業公司,物業公司卻說這個保安是他們請的臨時工,還在試用期里,他為了這件事已經被辭退了,他們叫李大爺找這個保安賠償。李大爺覺得是物業公司應當有責任,可物業公司卻不承認。李大爺該怎么辦呢?
張黔林律師解析:物業公司應當賠償李大爺的醫藥費等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依照民法通則第121條的規定,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上述人員實施與職務無關的行為致人損害的,應當由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應當由物業公司承擔責任還是由這個保安承擔責任關鍵看這個保安和李大爺之間的爭執是否是在保安執行職務中發生的。在這起糾紛中,保安是為了小狗小便與李大爺發生的爭執,顯然這個保安是在執行物業公司所授予的管理和服務職責,與其職務有明顯的關聯。物業公司認為保安是臨時工所以應由個人來承擔責任的觀點是不正確的。不管這個保安是臨時工還是正式工,都是物業公司與保安之間的勞動關系內容,與李大爺是沒有關系的。所以只要保安是在執行職務過程中把李大爺推倒的,物業公司就要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