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入住“陽光花苑”不到半年,就覺得物業公司把小區管理得有點亂。不僅垃圾不及時運走,門口的保安對外來人員也不認真查驗,對業主態度還很兇,可就這樣的物業公司每個月收的物業服務費用卻不低。我給物業公司提了好幾次意見,還到房地產管理部門投訴過,可物業公司還是沒什么改進。我想物業公司這么差的管理水平根本沒有理由收這么高的費用,再說自己又沒有和物業公司簽過物業服務合同。物業公司依據的物業服務合同是它和開發商之間簽訂的,對業主應當沒有約束,所以我打算不付物業服務費了,這們做行嗎?
答:這樣做是不對的,物業公司和開發商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有約束力。
開發商和物業公司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叫作“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物業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管理企業之前,建設單位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應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在業主入住到業主大會召開選聘物業公司之間有一段時間,如果這期間沒有物業公司來管理小區的話,會給業主造成很多麻煩和困難,所以法規規定在業主和業主大會選聘物業管理企業前,由建設單位也就是開發商選聘物業公司進行管理。等業主大會召開后,再由業主大會來決定是聘用原來的物業還是聘用新的物業公司。因此,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是有約束力的,它的約束力能持續到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日為止。
這樣規定也經常讓業主不滿。因為提供前期服務的物業公司并非由業主自己決定,可前期物業服務期限少則一二年,多則三四年。業主與物業公司本來就“感情不合”,又被“指腹為婚”,在這么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內,不可能沒有一點矛盾。但在業主大會召開并解聘原來的物業公司之前,你也只能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否則將構成違約,要承擔違約責任。如果物業公司的服務質量確實很差,你可搜集相應的證據,要求適當少付物業服務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