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紹 上訴人(原審原告):北京市朝陽區現代城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北京中海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中海公司)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深圳中海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中海公司) 原告訴稱 管委會在
一、案情介紹
上訴人(原審原告):北京市朝陽區現代城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北京中海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中海公司)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深圳中海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中海公司)
原告訴稱
管委會在原審中訴稱:1999年1月8日,北京中鴻天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深圳中海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中海公司,即原中海物業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簽訂了《北京現代城物業管理全權委托合同》。合同約定,深圳中海公司對小區進行物業管理,物業費每建筑平方米4元。1999年12月,北京中海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中海公司)開始實施物業管理,并收取物業管理費。2001年8月1日,管委會成立。2002年1月,北京中海公司退出現代城的物業管理服務。管委會成立后即接管了原由開發商承擔的對物業管理企業進行監督的職能。在此過程中,管委會發現北京中海公司自1999年12月1日至2001年9月30日向業主收取的費用中有三項共計3252570元的費用屬不合理收費,應予退還,且三項費用自2001年9月30日至今的利息已達145633.83元,也應予以退還。再有,北京中海公司在撤出現代城的物業管理后,尚有向業主收取的辦證押金450元、裝修押金15280元、車位押金85800元未予退還,計101530元。現管委會起訴,要求北京中海公司、深圳中海公司向其退還中修費1428799.75元、停車場管理費837692.88元、停車場維修費74146.33元及停車場能源費911931.07元及上述費用產生的利息145633.83元,退還辦證押金450元、裝修押金15280元、車位押金85800元。
二、法院裁判要旨
一審法院裁判要旨
原審法院經審查認為,管委會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未領取營業執照,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故其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不能作為當事人參加訴訟。因此,管委會的起訴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裁定駁回管委會的起訴。上訴人上訴稱管委會不服原審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2003)豐民初字第02074號民事裁定書,并確認我方具備訴訟主體資格;裁令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對我方與被上訴人物業管理糾紛一案進行實體審理。理由是:一、原審裁定駁回我方起訴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審裁定以 管委會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未領取營業執照,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為由,認定管委會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該理由法律依據不足。首先,在工商部門登記注冊及領取營業執照并非具備訴訟主體資格的必須條件。在我國,經工商部門登記注冊及領取營業執照可作為訴訟主體的,只是民事訴訟法及最高法院關于該法解釋中所規定的有資格作為訴訟主體的單位的一部分,有相當數量的訴訟主體是不需經工商登記并領取營業執照的。這些訴訟主體系依法或依有關規定設立或成立的,它們自設立或成立之日起具備訴訟主體資格。本案中,管委會即是依法設立的組織,由于其非經營性實體,故無需到工商部門登記注冊并領取營業執照。對此,建設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北京市居住小區物業管理辦法(修正)》對于 管委會 的設立、宗旨、功能均有詳細的規定。其次, 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亦非認定訴訟主體資格的前提條件。在我國,不滿10周歲的兒童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但其依然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起訴。其民事責任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來承擔。因此,以 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作為判斷訴訟主體資格的一項條件也是不正確的。二、原審法院對管委會無訴訟主體資格的認定與現行物業管理有關規定相悖。建設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 管委會 有權決定選聘或續聘物業管理公司,有權檢查、監督各項物業管理工作的實施及規章制度的執行。《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關于開展組建居民小區物業管理委員會試點工作的通知》規定, 管委會 有權決定選聘或解聘物業管理企業,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管理合同;有權審議物業管理企業提出的物業管理收費標準、年度計劃、財務預算和決算;有權根據產權人、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服務活動。依照現行有關規定, 管委會 的民事主體資格確定,其訴訟主體資格亦確定,司法實踐應與現實存在相統一。三、 管委會 具備訴訟主體資格。1、 管委會 的法律地位。根據建設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第六條及《北京市居住小區物業管理辦法(試行)》第八條的規定, 管委會 的設立、職能、宗旨是十分明確的,作為在業主管理區域內代表業主對物業實施自治管理的組織,具備在業主管理區域內、在物業管理權限內從事民事活動的民事主體資格。2、 管委會 的權利來源。其權利來源于區域內業主的委托,即業主通過代表大會或簽訂合同的方式將其對各自物業的某些共同性權利委托給 管委會 予以管理,雙方之間是一種信托性質的民事關系。總之,其權利來源于全體產權人、使用人的授權。3、 管委會 的職能。建設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第七條和《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關于開展組建居民小區物業管理委員會試點工作的通知》均有規定。 管委會 將每一位業主對于小區內物業各自的、分散的物權權利以集中行使的方式通過具體的物業管理民事活動實化為一種集中的權利運用。具體來講,包括選聘物業管理企業、審議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年度計劃、財務預算和決算等內容。4、既然 管委會 存在的宗旨是維護小區內全體業主的利益,那么當小區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 管委會 作為業主權利的集中行使者具有當然的向侵權方主張賠償的權利,而不必另行經過全體業主的授權。在私力救濟無法實現后通過司法程序以實現維護全體業主合法權益的宗旨,亦不必另行經過全體業主的授權。 管委會 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但其民事責任卻并非沒有承擔者,小區全體業主即是承擔者。5、本案中管委會具備訴訟主體資格。這一直接權利來源于《北京市朝陽區現代城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委員會章程》(以下簡稱 章程 ),該 章程 由現代城全體業主組成的產權人大會制訂通過,明確規定了現代城管委會的代表訴權。6、 管委會 作為訴訟主體的判例已不鮮見。總之, 管委會 是類似于居民委員會的法律授權的其他組織,應具備訴訟主體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