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4 年 3 月 17 日建設部令第 125 號, 2007 年 11 月 26 日根據 《建設部關于修改 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辦法 的決定》修正) 一條 為了加強對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規范物業管理市場秩序,提高物業管理服務水平,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
( 2004 年 3 月 17 日建設部令第 125 號, 2007 年 11 月 26 日根據
《建設部關于修改 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辦法 的決定》修正)
一條 為了加強對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規范物業管理市場秩序,提高物業管理服務水平,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物業服務企業資質,實施對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企業,是指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物業管理服務活動的企業。
第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等級分為一、二、三級。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一級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證書的頒發和管理。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二級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證書的頒發和管理,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二級和三級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證書的頒發和管理,并接受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三級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證書的頒發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各資質等級物業服務企業的條件如下:
(一)一級資質:
1. 注冊資本人民幣 500 萬元以上;
2. 物業管理專業人員以及工程、管理、經濟等相關專業類的專職管理和技術人員不少于 30 人。其中,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人員不少于 20 人,工程、財務等業務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
3. 物業管理專業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
4. 管理兩種類型以上物業,并且管理各類物業的房屋建筑面積分別占下列相應計算基數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 100 %:
( 1 )多層住宅 200 萬平方米;
( 2 )高層住宅 100 萬平方米;
( 3 )獨立式住宅(別墅) 15 萬平方米;
( 4 )辦公樓、工業廠房及其它物業 50 萬平方米。
5. 建立并嚴格執行服務質量、服務收費等企業管理制度和標準,建立企業信用檔案系統,有優良的經營管理業績。
(二)二級資質:
1. 注冊資本人民幣 300 萬元以上;
2. 物業管理專業人員以及工程、管理、經濟等相關專業類的專職管理和技術人員不少于 20 人。其中,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人員不少于 10 人,工程、財務等業務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
3. 物業管理專業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
4. 管理兩種類型以上物業,并且管理各類物業的房屋建筑面積分別占下列相應計算基數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 100 %:
( 1 )多層住宅 100 萬平方米;
( 2 )高層住宅 50 萬平方米;
( 3 )獨立式住宅(別墅) 8 萬平方米;
( 4 )辦公樓、工業廠房及其它物業 20 萬平方米。
5. 建立并嚴格執行服務質量、服務收費等企業管理制度和標準,建立企業信用檔案系統,有良好的經營管理業績。
(三)三級資質:
1. 注冊資本人民幣 50 萬元以上;
2. 物業管理專業人員以及工程、管理、經濟等相關專業類的專職管理和技術人員不少于 10 人。其中,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人員不少于 5 人,工程、財務等業務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
3. 物業管理專業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
4. 有委托的物業管理項目;
5. 建立并嚴格執行服務質量、服務收費等企業管理制度和標準,建立企業信用檔案系統。
第六條 新設立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 30 日內,持下列文件向工商注冊所在地直轄市、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申請資質:
(一)營業執照;
(二)企業章程;
(三)驗資證明;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五)物業管理專業人員的職業資格證書和勞動合同,管理和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和勞動合同。
第七條 新設立的物業服務企業,其資質等級按照最低等級核定,并設一年的暫定期。
第八條 一級資質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承接各種物業管理項目。
二級資質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承接 30 萬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項目和 8 萬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項目的物業管理業務。
三級資質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承接 20 萬平方米以下住宅項目和 5 萬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項目的物業管理業務。
第九條 申請核定資質等級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業資質等級申報表;
(二)營業執照;
(三)企業資質證書正、副本;
(四)物業管理專業人員的職業資格證書和勞動合同,管理和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和勞動合同,工程、財務負責人的職稱證書和勞動合同;
(五)物業服務合同復印件;
(六)物業管理業績材料。
第十條 資質審批部門應當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 20 個工作日內,對符合相應資質等級條件的企業核發資質證書;一級資質審批前,應當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審查,審查期限為 20 個工作日。
第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申請核定資質等級,在申請之日前一年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資質審批部門不予批準:
(一)聘用未取得物業管理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
(二)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業務一并委托給他人的;
(三)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
(四)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用途的;
(五)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
(六)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
(七)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
(八)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不按照規定移交物業管理用房和有關資料的;
(九)與物業管理招標人或者其他物業管理投標人相互串通,以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的;
(十)不履行物業服務合同,業主投訴較多,經查證屬實的;
(十一)超越資質等級承接物業管理業務的;
(十二)出租、出借、轉讓資質證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