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自從今年三月份業主委員會改選把我選為業委會主任以后,我就沒少為業主的事忙活。可最近小區物業公司將原來物業公司使用的部分房間出租給了一家咨詢公司辦公,聽說還向這家公司收取了房租。這下好多業主給我提意見了,業主說物業公司不能將房間出租給別人,業委會
問:自從今年三月份業主委員會改選把我選為業委會主任以后,我就沒少為業主的事忙活。可最近小區物業公司將原來物業公司使用的部分房間出租給了一家咨詢公司辦公,聽說還向這家公司收取了房租。這下好多業主給我提意見了,業主說物業公司不能將房間出租給別人,業委會應當出面管管。可物業公司卻說物業管理用房本來就是給物業公司用的,現在把多出來的幾間出租給別人,與業主沒有關系。我覺得物業公司說的好象也有道理,可業主提的意見似乎也對,這事到底該咋辦?
答:物業公司這種說法是不對的。
《物業管理條例》第38條規定:“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屬于業主。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管理企業不得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
根據這條規定,物業公司未經業主大會同意,不能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更不能將物業管理用房出租給他人牟取利益。因為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是全體業主的,物業公司只能使用而不能處置。如果要出租的話,也要經業主大會表決通過才行,并且出租的收益應歸全體業主,物業公司不能占用。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65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管理企業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所以,物業公司的說法是不對的,你該代表業主向房地產管理部門投訴,制止物業公司這種侵犯業主權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