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鎮江市京口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15名業主起訴物業公司侵占公攤面積案,法院一審判決15名業主勝訴,法院依法判令物業管理公司限期一個月內撤除公攤部分的出租攤位及柜臺。 鎮江某購物廣場系開發公司賣給個人從事個體經營,并接受購物廣場物業管理,由于物業公司在未
江蘇省鎮江市京口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15名業主起訴物業公司侵占公攤面積案,法院一審判決15名業主勝訴,法院依法判令物業管理公司限期一個月內撤除公攤部分的出租攤位及柜臺。
鎮江某購物廣場系開發公司賣給個人從事個體經營,并接受購物廣場物業管理,由于物業公司在未征得業主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底層以及一樓公攤面積出租,15名業主經多方交涉無果。今年10月,劉某等15名業主以物業公司擅自將應屬于公共面積部分的底樓以及一層走道的公共面積進行出租、影響其經營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
物業管理公司認為,物業管理公司雖意識到其擅自出租公攤面積的行為影響到了私營業主,但其已將公攤面積出租并訂立了協議,如立刻撤除會賠償承租方相應巨額損失。該案經多次調解未果。
京口法院經審理認為,15名業主作為購物廣場區域內的房屋所有權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業主的相應權利,即業主對物業共用部位、公共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物業管理公司在未經得相關業主同意情況下,將公共部分進行委托出租,承租人占用過道等公用部位,使得業主經營受到影響,物業管理公司應對此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