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清晨7點,朝陽法院出動98名法警和法官,兵分六路前往歐陸經典、芍藥居等13個小區,對57戶拒不履行法院判決的業主實施入戶強制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許多業主對不速之客表現出極大抵觸。法院共對16人實施司法拘留15天,其中12人為拒不執行判決的業主,另外4人因
10月31日清晨7點,朝陽法院出動98名法警和法官,兵分六路前往歐陸經典、芍藥居等13個小區,對57戶拒不履行法院判決的業主實施入戶強制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許多業主對 不速之客 表現出極大抵觸。法院共對16人實施司法拘留15天,其中12人為拒不執行判決的業主,另外4人因妨礙執行而被拘留。另外,法院還對7名業主處以每人1000元的司法罰款,在現場執結的案件10件,總案款共計1.7萬元。據了解,基層法院一次出動近百名法警、法官并實施入戶強制執行的舉措,在本市尚屬首次。
強制執行的是財產還是人身?
各方反應
支持方:
一名執行法官對記者 法律本來就是無情的,既然已經進入司法程序,我們也只能按法律辦事。如果不實施強制執行,判決書就成了一張廢紙,法律的尊嚴就會打折扣。
反對方:
關注點一:欠物業費被這般銬走 人性化執法哪去了
業主拒交物業費,本身也許不對,但一般也不會完全是無緣無故的。正如報道的最后一段 法官提醒 所言: 業主碰到物業公司服務不到位時,一味地拒交物業費并不是明智之舉。業主應該積極搜集證據。例如報修后物業不管、小區衛生狀況差、公共部位保管不善等,業主應該拍下照片或錄像,并尋找證人證言 如果此善意提醒是指這次執行所涉及的小區的業主,那么這些被告顯然準備不足,應該嚴格循法律的要求應訴,雖然這對業主來說有一定難度。但如果業主應訴時講明了這些 拒交物業費 的理由,即使暫時不能提供充足的直接證據,法庭如果對此視而不見,不予采信,作出有利于物業公司的判決,特別是以如此陣容強制執行,也不應是 明智之舉 。
即使確實需要強制執行,有沒有更合適、更合理的方式呢?堵門掏被窩、戴手銬,當然是最實用和穩妥的執行方式。可是,這些業主似乎并沒有多少攻擊性,社會危害性也有限,且合理解決糾紛并不是完全沒有了空間,完全可以找到更有效、更人性化的執行方式――對于一個普通公民來說,手銬的分量是相當沉的,一旦戴上,無論是對人格和精神上的打擊,都可能是毀滅性的。
關注點二:民事強制執行對象是財產不是人身
司法之所以被稱為 維護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屏障 ,在于司法裁判具有 既判力 ,即法院作出的終局裁判有作為執行根據,并進行強制執行的效力。對于一個已然生效的判決,哪怕是不利于己方的結果,公眾也應當學會坦然接受。如果對判決結果仍不服的,還可以運用法律賦予的申請再審等權利尋求救濟。無論如何,以 長時間不交納物業費 來 拒不履行生效判決 ,這部分業主的行為實難稱正當。
然而,這些業主在 拒不履行 上的錯,也不必然導致 司法拘留 的后果。毫無疑問,民事執行的對象是被執行人的財產,而不是被執行人的人身。司法拘留是司法機關在訴訟過程中對妨害訴訟順利進行的人,所采取的一種排除妨礙的措施,它不是、更不應成為一種執行措施。
關注點三:單靠強制執行難以根治物業糾紛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可這個 債 若欠得心不甘、情不愿,還起來自然不利落。而執行難、難執行,也一直是困擾司法機關的難題。法院靠判決定紛止爭,若判決書成了一紙空文,既損害了債權人權益,也削弱了司法權威。
在此次事件中,有業主說: 我不是不交,幾次叫物業給我們修房子都不來,我憑什么交費啊? 這就表明業主對還 債 心有不甘。這樣,如何建立以 質價相符、優質優價 為核心的物業管理服務和收費價格體系,就顯得尤其重要。而要做到這些,就必須嚴格區分公共性服務收費、公眾代辦性收費和特約性服務收費,對公共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而公眾代辦性收費和特約性服務收費則可以實行市場調節價。
一個具有現代意義的法律程序,其意義不僅僅是為保障實體權利的實現,它也要求結果正當,消除不滿,補正失誤,彰顯一國司法制度的公正與文明。強制執行雖然結束了,但更希望根本問題也能早日解決。(綜合人民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