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田先生將小區物業告上法院要求返還物業費和供暖費,理由是物業公司未履行義務,且供暖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今天上午,記者從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獲悉,法院終審判決物業公司向田先生返還供暖費1076.25元。 2005年初,田先生所住的海淀某小區緊急通知居民,當
業主田先生將小區物業告上法院要求返還物業費和供暖費,理由是物業公司未履行義務,且供暖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今天上午,記者從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獲悉,法院終審判決物業公司向田先生返還供暖費1076.25元。
2005年初,田先生所住的海淀某小區緊急通知居民,當年的供暖只以保證管道不凍為標準,而當時田先生已經向物業公司交納了一年的供暖費和物業費。田先生還認為,小區內存在雜草叢生、環境衛生差、路燈照明不亮等問題,物業公司沒有按照物業管理協議的內容履行義務,應當返還物業費973.1元及供暖費2152.5元。
法院認為,根據田先生提交的物業公司緊急通知可以證明,2004年至2005年供暖季中由于供氣氣源緊張,燃氣集團將其小區鍋爐封閉3臺,僅剩3臺鍋爐供暖。故該供暖季的供暖費應酌情減少。物業公司認為供暖服務達到了標準,但在對方提供明確駁斥證明的情況下,該公司未能就此提供充分反證,故該主張不成立。此外,田先生要求物業公司退還物業費的理由,由于沒有相應證據支持,法院不予支持。據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