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城市住宅建設發展很快,城市居民小區的業主之間,業主與建設單位,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之間各類糾紛增多。其中許多糾紛最終無法通過雙方協商或者居民自治組織、政府有關部門調解解決,而尋求司法救濟。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通過的《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近些年,城市住宅建設發展很快,城市居民小區的業主之間,業主與建設單位,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之間各類糾紛增多。其中許多糾紛最終無法通過雙方協商或者居民自治組織、政府有關部門調解解決,而尋求司法救濟。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通過的《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和《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已于10月1日施行。這兩部司法解釋對地方各級法院法官更準確地適用法律,公正及時地審判此類案件具有指導意義。
案例:在哈爾濱,接受物業企業服務的居民小區有相當一部分業主拖欠物業費。哈爾濱徐虎物業公司負責人稱,哈爾濱中植方洲苑部分業主長期拖欠物業費,累計欠費達數百萬元。公司已經決定從中挑選10余人作為被告,向法院起訴。據介紹,這些業主不交物業費有種種借口,比如房屋質量不好,對物業服務不滿意等等,而個別業主稱不需要物業服務,干脆就是不交。
法律解讀:在催收物業費方面,物業服務企業曾使出種種辦法,比如電話催收、上門催收、在小區院內張榜催收。根據新頒布的《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最有效的方式是書面催交。該解釋第六條規定,經書面催交,業主無正當理由拒絕交納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支付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法律界人士認為,物業服務企業向法院提交書面催交的有關證據,可以證明其已履行告知義務,也便于法院查清相關事實。
對個別業主以種種借口賴著不交物業費,《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為業主提供服務,而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抗辯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