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名業主命喪住宅小區,物業公司承擔賠償責任,這在全國是先例,對小區安全建設有警示作用。 東海花園命案受害人之母認為該花園的物業管理處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的義務,導致兇手鐘XX使用過期的《裝修出... 深圳一名業主命喪住宅小區,物業公司承擔賠償責任,這在全國是先例,對小區安全建設有警示作用。
東海花園命案 受害人之母認為該花園的物業管理處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的義務,導致兇手鐘XX使用過期的《裝修出入證》進入該花園,將其女兒殺害。她遂將物業管理處告上法庭,要求對方賠償各項損失近6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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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12月22日),福田區法院一審判決:東海花園物業管理處沒有盡到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應對此案承擔部分補充賠償責任。
受害人之母 狀告物業管理公司索賠500余萬元
今年7月,受害人鄭XX之母、50歲的錢女士將東海房地產公司、XX良行房地產顧問(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良行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東海花園管理處、兇手鐘XX一起告上了法庭。
錢女士訴稱:小區保安員未查實鐘XX的出入證,也未進行登記就予放行。致使鐘XX得以順利進入鄭XX居住的房屋,實施搶劫殺人。由于其過失導致鄭XX被殺害,該管理處的行為已構成侵權,XX良行公司依法應承擔連帶責任。東海房地產公司為東海花園裝備的監控設備陳舊落后,且選聘物業管理公司不當,也應對其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她遂將上述兩公司、管理處和殺人犯鐘XX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其喪葬費、死亡補償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精神損害賠償金共計97萬余元,以及因侵權行為導致的近3年的可預期收入損失500萬元。
管理處 只對公共區域負安全保障義務?
今年9月15日,福田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在法庭上,XX良行公司和東海花園管理處共同辯稱:管理處對鄭XX私人物業內的人身、財產不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只對公共區域負有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管理處在維護公共秩序方面已盡到足夠的安全保障義務,其未登記出入證的不作為行為與鄭XX被害之間不具有因果關系。他們請求法院駁回錢女士的訴訟請求。
東海房地產公司辯稱,該公司委托具有物業管理資質的機構進行物業管理,完全符合法律規定,沒有任何過錯。
而鐘XX對錢女士起訴的理由和要求沒有異議,但沒有能力賠償。
法院判決 管理處有過錯應承擔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鐘XX侵害了鄭XX的生命權,應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由于無證據證明錢女士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其不屬于侵權法意義上的被扶養人,其請求賠償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要求法院不予支持。
錢女士因女兒被殺害受到精神損害,其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法院予以支持。錢女士請求鐘XX賠償鄭XX預期可得收入損失,沒有法律依據。
小區物業管理公司未以適當的方式核實鐘的身份是否真實,即同意其進入住宅樓內,系屬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有過錯。故東海花園管理處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的行為,與某種危害后果的發生之間,存在有相當因果關系。法院判定東海花園管理處對鐘XX應承擔的賠償額的30%承擔補充賠償責任。XX良行公司依法應對東海花園管理處的債務承擔補充清償責任。XX良行公司及東海花園管理處承擔了補充賠償責任后,享有向鐘XX進行追償的權利。
法院認為,XX良行公司具有相應的物業管理資質,錢女士未能舉證證明東海房地產公司選聘不當,東海房地產公司對于鄭XX的死亡沒有過錯,故錢女士請求東海房地產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遂作出一審判決:鐘XX賠償錢女士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合計59.3萬余元。東海花園物業管理處對鐘XX應承擔的賠償額的30%即17.7萬余元承擔補充賠償責任,XX良行公司對東海花園物業管理處的上述債務承擔補充清償責任,駁回錢女士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