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物價局、市房地局1997年頒布的《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京價房字[1997]第196號)規定:普通住宅的公共性物業管理費由兩部分構成,一部分由使用人交納,一部分由產權人交納。
使用人按月交納費用,具體項目和標準如下:
①保潔費:2-5元/戶,具體標準同各區縣物價局制定;②保安費:3-5元/戶。產權人按年交納費用,具體項目和標準如下:
①綠化費:0.55/平方米;②化糞池清淘費:0.3元/平方米;③管理費:2.40元/平方米;④房屋共用部位小修費:0.91元/平方米;⑤房屋共用部位中修費:2.09元/平方米;⑥房屋大修費:5.04元/平方米;⑦小區共用設施維修費:1元/平方米。
如果是高層住宅,產權人還應交納電梯、高壓水泵的運行維護費,由于市物價局制定的收費標準是根據不同的電梯(水泵)型號、運行與備用的狀態、樓房的層數來確定每部電梯(水泵)收費標準的,故按每月每平方米計算電梯水泵費用全市沒有統一價。據調查,全市平均價格在1元/平方米?月左右。
特約性服務收費標準實行市場價,由產權人和物業管理公司協商議定。
按此標準,一套60平方米的多層住宅,每年的物業管理費為760元左右,一套60平方米的高層住宅每年須交物業管理費1500元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