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公共財產的收益和物業管理費相抵后的負數部分,業主和開發商應當分攤,那么,業主和開發商究竟如何分攤呢?
《民法通則》第七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共有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對共有財產分享權利,分擔義務。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那么,開發商和業主對小區公共財產的共有關系是“共同共有”,還是“按份共有”?
小區公共財產是為房屋服務的,與房屋不可分離,但不是為某一業主個人的房屋服務的,而是為所有房屋服務的。房屋所有人擁有的房屋的建筑面積不盡相同,各房屋所有人對公共財產的權利則不可能相同或均等,所以,開發商和業主對小區公共財產的共有應是按份共有,開發商和業主對公共財產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應與各自擁有的房屋的建筑面積占小區總建筑面積的比例相一致。《物業管理條例》按照業主擁有的房屋建筑面積占小區總建筑面積的比例規定業主的表決權,說明該《條例》承認開發商和業主對小區公共財產的共有屬于“按份共有”,而非“共同共有”。開發商和業主交納物業管理費的標準就是:按各自所有的房屋建筑面積占小區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小區公共財產的收益和物業管理費相抵后的負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