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付了費 車被盜物業不賠?
在停車費發票上蓋個章,上面寫道:僅作占道停車收費,不承擔保管和賠償責任。這是某些物業部門最新推出的“自我保護”,可不少市民卻因此而連喊苦惱。
“自己的電瓶車停在單位車庫里,物業每個月要求交6元錢,可現在車被偷走了物業卻說這事跟他們沒關系。”---4日,剛失竊了電瓶車的劉小姐就嘗到了類似的苦頭。
劉小姐所在的單位是市區某大型百貨商店,銀泰物業負責該商店地下停車庫的管理工作。就劉小姐失竊電瓶車一事,銀泰物業管理處主任解釋說,他們向把電瓶車停放在地下車庫里的員工收取的是場地使用費而非保管費,因此是不應該承擔賠付責任的---這個當初在和商店簽訂的《地下層經營管理暫行辦法》中有明確的條款約定;況且今年9月,他們已經貼出過公告,公告上明確說明員工“車輛丟失和損壞責任自負”。她強調說,盡管他們不設專人看車,但平時對電瓶車停放的管理是到位的,每輛車必須憑停放證進入,同時安保巡查過程中對鑰匙沒拔、沒鎖的車也都有記錄并會及時通知車主。“車輛失竊的事此前從來沒發生過”。
但劉小姐稱向物業交6元錢時,物業并沒有告知她這費用的性質,而且公告她也沒在車庫內看到過。隨后,物業部門向記者出示了這份公告,上面也確實用括號注明了物業不對車輛丟失、損壞行為負責的文字。
海曙房管處物業科一負責人士認為,如果物業收取的只是場地使用費并且在公共場所貼有告示,車輛失竊物業應該是沒有責任的;但車輛如果是憑證出入,則物業對車輛被偷應該承擔一定的保管責任。
素豪律師事務所周彬律師則表示,如果沒有直接合同表明物業每月收取的這6元錢是場地使用費而非保管費,而僅僅以告示告知物業不對車輛失竊負責,物業還是要承擔相應的賠付責任---因為告示不屬于有效的免責憑據。
眾信律師事物所的姜洪明律師認為,參照旅游行業對賓館飯店停車收費的相關規定,不管物業收的是場地使用費還是保管費,只要收費了,管理區內車輛失竊物業都應該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某物業公司經理告訴記者,業主車輛失竊物業肯定是有責任的,但涉及場地使用費和保管費之爭時,目前寧波的物業公司一般不會進行現金賠償,而是通過免一段時間的停車費或物業管理費的形式以取得業主的諒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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