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先生:我公司最近發現,公司寫字樓所在的大廈物業管理公司收取的物業管理費遠超物價局批準的水平。請問,我公司應該如何向物業公司主張權利,是先向物價局投訴呢?還是先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對價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并依價格法的規定對價格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并且,政府價格主管部建立對價格違法行為的舉報制度。同時,該法又規定,經營者因價格違法行為致使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價款的,應當退還多付部分;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依據這些規定,本案中的物業公司違反物價局批準的物業管理收費標準,收費過高,對此,你公司既有權向縣級以上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舉報,由價格主管部門對其進行行政處罰,也有權要求物業公司退還多收的管理費,如有損失也可要求物業公司給予賠償。以上兩項權力的行使并無先后順序,既可以先舉報后求償,也可先求償后舉報,還可以同時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