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區一:享受服務就應交費
在民事活動中,提供服務的人只能根據事先約定向主動要求服務的人收費,而不能強迫被動接受服務的人交費,被動接受服務的人是否付費,完全取決于他個人的意愿,即使是政府、法院,也無權進行干涉。
誤區二:繳納物業服務費是業主的法定義務
業主因其物業公攤面積在整個小區所占份額有著繳納公共維修費用的法定義務,如果物業服務費不是全部用于支付公共維修費用,用《民法》相關條款證明不了業主繳納物業服務費是業主的法定義務。
誤區三:業主無權查物業服務費的帳
業主繳納的物業服務費不是物業公司的自有資金,也不是物業公司用自有資金取得的盈利,因此物業服務費收取和使用不屬于物業公司的商業秘密。不管是酬金制和還是包干制,業主都有知情權,并非包干制情況下,物業公司就可把物業服務費全部截留歸己。酬金制和包干制的不同是:酬金制情況下:物業服務費盈余歸業主所有,物業服務費虧損由業主另外補足;包干制情況下,業主無權要求物業公司把物業服務費盈余退回業主,物業公司也無權要求業主補償物業服務費虧損。
誤區四:物業公司有權對業主欠費進行起訴
如果物業公司無法證明因業主欠交物業服務費而用自己的自有資金代業主墊付了物業服務費,物業公司通過法院向業主追討物業服務費和所謂滯納金,在法律上根本說不通。
誤區五:欠費就是傷害其它業主權益
分情況而論,如果物業公司重復收費、沒有合同依據收費,業主欠交物業服務費就不能說其傷害其它業主的權益,而是在帶頭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
誤區六:欠費業主不宜當業主委員會委員
誰做欠費的裁判?政府都承認物業公司存在重復收費問題,讓物業公司(當事人)確認業主是否欠費顯然說不通,拒交不合理收費絕不等于欠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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