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在一樓,從來不用電梯,是否也要交電梯費?買了房子沒去住,物業公司收取物業費是否合法?………隨著《物權法》最新司法解釋的出臺,此類糾紛將有一個明確的判斷標準。
王女士一年前在長虹路某小區購買了一套住宅,領了鑰匙后并沒有入住,最近,物業公司多次通知她,要求其補交一年的物業費及滯納金。王女士不明白,房子她一天都沒住過,為什么還要交物業費?
和王女士有同樣疑惑的還有居住在樊城大慶東路玉豐花園小區一棟高層建筑二樓的張先生,他每天上下樓都是步行,入住幾年幾乎沒坐過電梯。然而,每個月物業公司都要他交納電梯費。
由于此前《物權法》規定模糊,現實生活中,部分業主以未享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或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提出抗辯,拒絕交納物業費。
新的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抗辯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市物業協會副會長楊建華稱,小區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是業主共同做出的決定,只要物業公司按照合同約定提供了相關服務,物業費的交納義務對全體業主而言都是均等的。電梯不可能因為少數住戶不使用而停下,物業公司也不能因為部分業主未入住而不安排人員值班。即使業主一段時間不在小區居住,房屋空閑,物業服務使小區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正常運行,仍然間接地為業主提供了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