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市)縣物價局、房管局(辦、所):
為規范物業服務收費行為,保障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現將省物價局、省建設廳制定的《四川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細則》轉發你們,并結合我市實際,提出以下貫徹實施意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我市物業服務收費按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住宅(不含別墅)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別墅及其他非住宅物業的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二、五城區(含高新區)物業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由成都市物價局會同成都市房產管理局依據物業服務的社會平均成本及經濟發展水平按照分級分等定價原則制定基準價及浮動幅度,并定期向社會公布。建設單位與物管企業或業主與物管企業應根據公布的基準價及浮動幅度協商約定,報所在區物價局備案,同時按有關規定明碼標價。雙方協商達不成一致意見的,由所在區物價局協調執行標準。
其他區(市)縣物業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并定期向社會公布。
三、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指導價標準(試行)(附件1),由與物業服務等級(以下簡稱服務等級)指導標準相對應的服務等級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以及與環境設施設備項目等級(以下簡稱項目等級)指導標準相對應的項目等級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構成。
四、住宅物業服務等級指導標準(試行)(附件2)和環境設施設備項目等級指導標準(試行)(附件3),由成都市物價局會同成都市房產管理局分別根據物業服務范圍、服務內容、服務質量等因素,以及物業的環境、配套設施設備等因素制定并公布。
五、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指導價標準中的項目等級基準價,是維持物業的公共環境、設施設備日常運行和維護的基本成本(含能耗、設施設備與綠化的日常維修養護及其對應人員的成本),除此以外的物業服務成本(不含保險費)和法定稅費、企業利潤進入服務等級基準價。
六、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指導價標準未含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該項費用由合同雙方協商約定,按物業買受人擁有的物業建筑面積另行分攤。
七、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其收費標準由合同當事人雙方,結合不同物業項目的實際,按照物業服務范圍、服務內容、服務質量,物業環境、配套設施設備條件,以及滿足其正常運行、維護的要求,分別在相對應的服務等級基準價和項目等級基準價的基礎上,在規定的浮動幅度內協商,并在服務合同中具體約定。
八、物業服務范圍、服務內容、服務質量以及環境、配套設施設備等條件超出或達不到住宅物業服務等級或項目等級指導標準的,由合同當事人雙方,結合實際,參照物業服務收費指導價標準協商確定收費標準。
九、物業買受人自物業竣工并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物業服務合同約定足額繳納物業服務費用;納入物業管理范圍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因開發建設單位原因未按時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按統一標準全額繳納。
十、物業管理區域內同一設計用途、同一檔次的物業服務收費,應按統一標準收取。住宅物業應嚴格按房屋設計用途使用,如另作他用的,物業服務費標準由雙方協商約定。
十一、新建房屋銷售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在物業買賣合同中明確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其中住宅物業應參照本通知精神,明確物業服務等級、環境設施設備項目等級的有關內容及其價格標準。
十二、按照《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0號)簽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的裝修管理,其管理服務費用按以下標準執行,并在協議中明確:
1、按房屋建筑面積和裝修工期向裝修施工方收取管理服務費用,電梯住宅按不高于0.03元/平方米/天,其他多層住宅按不高于0.02元/平方米/天的標準計算。
物業管理公司收取了裝修管理服務費用,不得再收取裝修工出入證工本費、電梯使用費等其他費用。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損壞等的,費用由責任人另行承擔。
2、委托物業管理企業清運裝修垃圾的,清運費標準按建筑面積不高于2元/平方米收取,具體由裝修人或裝飾裝修企業與物業管理企業協商約定。
十三、物業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標準中不包括居民生活垃圾處置費(袋裝垃圾收運服務費)、車輛停放費、共用設施(如游泳池等)使用費。
十四、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物業管理企業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費用的,可向委托單位收取3%以內的手續費(不得計入價內),但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并不再分攤水、電計量總表至業主戶表之間的管線損耗。
十五、未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單位職工宿舍的管理,可參照本通知執行。
十六、本通知從2004年10月1日起試行。成都市物價局、成都市房產管理局《關于轉發省物價局省建委<關于印發四川省城市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規定的通知>的通知》(成價房[2000]121號)同時廢止
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的標準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已售公有住宅的收費標準,由市物價局會同市房地局制定;
(二)普通內銷商品住宅的收費標準,由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在區、縣物價部門會同房地產管理部門規定的基準價的浮動幅度內協商確定;
(三)高標準內銷商品住宅和外銷商品住宅的收費標準,由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協商確定。
其他服務項目的收費,由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使用人協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