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部發布的《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筑面積分攤規則》(試行)中規定:按套或單元出售的商品房的公用建筑面積由以下兩部分組成:(1)電梯井、樓梯間、垃圾道、變電室、設備間、公共門廳和過道、地下室、值班警衛室以及其他功能上為整棟建筑服務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2)套(單元)與公用建筑空間之間的分隔墻以及外墻(包括山墻)墻體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
但并不是上述所有都能夠作為公攤建筑面積。其中不應計入的包括:倉庫、機動車庫、非機動車庫、車道、供暖鍋爐房、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單獨具備使用功能的獨立使用空間;售房單位自營、自用的房屋;為多幢房屋服務的警衛室、管理(包括物業管理)用房;其他購房人受益的其他非經營性用房,需要進行分攤的,應在銷(預)售合同中寫明房屋名稱、需分攤的總建筑面積。
具體到北京市,在2003年2月1日前,按規定不應分攤的公用建筑面積包括:(1)從屬于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半地下室;(2)供出租或出售的固定車位或專用車庫;(3)幢外的用做公共休憩的設施或架空層。另外,北京市房管局在2002年12月30日下發的《關于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筑面積分攤有關問題的通知》中指出,自2003年2月1日起,除上述不能分攤的三種情形外,凡是經有關部門認定的經營性用房的會所、儲蓄所、娛樂活動室等,以及居委會、派出所使用的房屋也不能作為公用建筑進行分攤。對于這些不能分攤的公用建筑面積,不應向業主收取物業管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