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咨詢】
我是大慶市高新區一小區業主,我家住宅面積為46.08平方米,為我們提供物業服務的物業工作人員服務態度十分不好,給他們反映問題,要么拒接電話,要么 服務態度生硬,解決問題拖拉。致使我們業主非常不滿意,并給紛紛拒絕交納物業費。我從2011年8月,就開始不交物業費,以此抗議其服務態度,總共拖欠物 業費大約4000元。近期,物業工作人員通知我,如果再不交物業費,就要把我告上法庭,請問我能否以其服務態度惡劣來拒交物業費?
【律師解答】
業主委員會與物業公司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只要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都是有效的,依法受法律保護的。業主 委員會與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約束力。物業公司按照合同約定提供了物業服務,業主就有按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的義務。
根據你所反映的物業公司服務態度不佳,但是這不足以證明物業服務質量有問題,態度不好,可以向相關部門投訴,而服務質量不佳且有瑕疵造成損失的,并有 相關證據予以證實的,你可以此來抗辯,拒交或少交物業費。當然,如房子被水泡等侵權造成業主損失,要求物業公司來賠償的,這類糾紛與物業公司所提供物業服 務并無關聯,實屬另一法律關系,也不能以此作為拒絕交納物業費的抗辯理由,而是應另案起訴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