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先生是北京市順義區某小區業主,由于其所購買的房屋系采用地暖供熱的方式供暖,到了冬季,地暖熱度太大,蔬菜水果根本無法在廚房存放,為此,杜先生在其廚房外加裝了飄窗。然而,物業公司卻以其違反了物業管理相關規定為由,將其起訴至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要求恢復原狀。
北京首都機場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訴稱:杜先生未經物業公司同意私自在其室外加裝廚房外飄窗,引起其他業主投訴,物業公司、城管部門與杜先生協商讓其拆除,但杜先生均未同意。根據物業公司與杜先生簽訂的《物業管理規定》、《物業業主公約》、《物業服務協議》的相關規定,未經物業公司的書面同意,業主不得改變該建筑物的用途及外觀,不可在建筑物的外墻上安裝任何戶外遮光簾、遮陽篷、花蓬、戶外鐵窗。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規定,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或者法律、法規、管理規約,實施妨害物業服務與管理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有權請求業主承擔恢復原狀、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等相應民事責任。據此,請求判令杜先生拆除其加裝的廚房外飄窗并恢復原狀;訴訟費由杜先生承擔。
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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