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益陽市資陽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審結一起業主室內財物被盜后起訴物業管理公司的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該類型案件目前在益陽市范圍內尚屬首例。
原告陳某系益陽市梓山苑住宅小區住戶。今年3月1日下午2點陳某外出探親回家時發現家中被盜,公安部門勘查發現竊賊是撬防盜窗入室的。陳某報案稱被盜戴爾臺式電腦1臺,價值3600元。陳某認為物業管理公司保安服務未到位,未按物業管理合同履行義務,怠于行使應盡的管理職責,故要求物業管理公司承擔賠償被盜財物的損失3600元。遭到拒絕后,遂向法院起訴某物業管理公司。物業管理公司認為,物業管理公司對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不負有法定的保護和保管責任。物業管理公司履行了物業管理合同確定的義務,無過錯,亦沒有違約行為,依法不應承擔責任。業主室內財物被盜,從主觀上看業主自身存在重大過錯,在盜竊案件未偵破之前,其損失只能由業主自身承擔。
資陽區人民法院審理后作出一審判決認定,《益陽市梓山苑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該物業管理合同并未約定物業管理公司應對業主室內財物被盜承擔賠償責任,陳某提交的認為物業管理公司在保安管理上存在過錯,未按物業管理合同上約定履行義務致其財產遭受損害的證據不足,同時業主主張的財物損失只有本人在公安機關的報案陳述,又沒有由法定評估機構對被盜財物的現值作出評估,故一審法院對陳某的訴訟請求因證據不足不予支持,判決被告物業公司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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