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商因為不接受小區業主委員提供物業服務,拒絕交納自留底商的物業費。為此業主委員會將開發商訴至法院,要求開發商交納拖欠的物業費27.7萬元及相應利息。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支持了業主委員會的訴訟請求。
位于北京市海淀區交大東路的某小區是獨棟小區,總建筑面積1.8 萬平方米。該小區業委會經業主選舉產生并于2006年10月在主管部門進行了備案登記。
因前期物業撤離,經業主大會決議,自2007年開始該小區實行自治自管,由業委會自聘物業人員進行物業服務和管理,物業費標準也從2.74元/平方米降至2元/平方米。至2007年底,小區物業費交費率為94%。業委會表示,小區樓底地下一層及底商均為開發商自留,作為小區業主之一,開發商一直未交納物業費,因此要求法院判決開發商支付拖欠的物業費并支付延期交納的利息。
開發商認為,根據相關規定,業主與業主團體之間因內部管理關系發生糾紛的,當事人應當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處理,而不是法院管轄。開發商沒有接受過業委會的服務,業委會也不具有物業服務資格,不能做物業服務企業能做的實際工作。據此不同意交納物業費。
法院經審理認為,此案中的小區為獨棟小區,具備業主自管的條件,在此情況下,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大會授權負責本小區的物業服務,與業主之間形成了物業服務法律關系。業委會因從事物業服務的公共事務而有權向業主收取物業服務費用,該項權利可依民事訴訟獲得保護。
獨棟小區的特殊性使小區多數業主決定自治自管,這一選擇權利,得到了2007年頒行的物權法的承認,這就從根本上排斥了必須由專業物業服務企業從事物業管理的條件。小區的物業服務是多種服務的集合,房地產開發商以其沒有接受物業服務而拒絕支付物業費,不履行其對小區公共事務分擔的責任,違反了業主應當承擔的義務。
據此,一中院終審判決開發商向業主委員會交納拖欠的物業費共計人民幣27.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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